2015-10-02 公民新聞最前線20150225-選修下第二課國際關係與和平安全
2015-05-11 104/5/8高三第7次模考Q44表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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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表親
外曾祖父 | 外曾祖母 | 外曾祖父 | 外曾祖母 | ||||||||||||||||||||||||||||||||||||||||||||||||||||||||||||
叔伯外祖父 | 姑外祖母 | 外祖父 | 外祖母 | 舅外祖父 | 姨外祖母 | ||||||||||||||||||||||||||||||||||||||||||||||||||||||||||
表舅 表姨 | 表舅 表姨 | 父親 | 母親 | 舅父 | 姨母 | 表舅 表姨 | 表舅 表姨 |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我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
父系表親[編輯]
曾祖父 | 曾祖母 | 外曾祖父 | 外曾祖母 | ||||||||||||||||||||||||||||||||||||||||||||||||
姑祖母 | 祖父 | 祖母 | 舅祖父 | 姨祖母 | |||||||||||||||||||||||||||||||||||||||||||||||
表伯父 表叔父 表姑母 | 姑母 | 父親 | 母親 | 表伯父 表叔父 表姑母 | 表伯父 表叔父 表姑母 |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我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表哥 表姊 表弟 表妹 | |||||||||||||||||||||||||||||||||||||||||||||||
2015-05-11 104/5/8高三第7次模考Q4防禦式民主理論
釋字第64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許宗力
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種,而系爭人民團體法第2條暨第53條之規定,對於非營利性人民團體之設立,得因其有此主張而不許可其設立,無異於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即得先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內容為審查,並作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本席敬表支持,惟其理由構成,仍認有幾點值得補充說明之處,爰提協同意見如下:
一、人民團體法第2條禁止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系爭人民團體法第2條禁止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第53條並以之作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其之所以違憲,除因限制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逾越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範圍外,另一重要理由在於違反法明確性原則。多數意見未就此加以審查,殊為可惜。
二、以防衛性民主理論禁止人民團體,欠缺憲法依據
根據解釋理由書中所述,本件多數意見固不准於人民申請設立人民團體之始,僅因其有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主張,即不予許可其設立,但仍准主管機關於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現其有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主張,如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即得根據人團法第53條後段規定廢止其許可。明顯地,多數意見採取的立場是,人團法第2條有關「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規定本身,並不違憲,然在與同法第53條後段規定合併適用之際,則參酌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之規定,加入防衛性民主理論之考量。據此,則單單「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固尚不構成違法,但只要有進一步事實,「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有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時,仍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2015-05-11 104/5/8高三第7次模考Q42 配票
意義
例:今日有三人A、B、C,參加有二席名額之民意代表選舉。其中A君與C君同黨,但A君民調支持度遠高於其他二人。
此時黨中央考量到A君票數太高並無意義,不如選前即要求支持者分配一些選票改投給同黨的C君,二席皆獲得的可能性反而較大,這個過程就稱為「配票」。
方法
配票的方法五花八門。既有選民之間自發商討的,也有透過團體動員的。以台灣為例,若政黨欲配票給四位候選人,可能要求選民以出生日為準,春、夏、秋、冬分別投與不同人選,以求平均分配,並搭配口號及密集選前宣傳以達到功效。
在台灣選舉史中,更早期尚有劃分「責任票源區」的作法,即政黨指示各村各里的選民分別投與自己所「負責」的候選人,也能達到平均分配的效果。在香港的立法會選舉中,民主黨在採用比例代表名單投票制的地方選區選舉中,按其候選人的主要活躍地區分拆多張名單參選(尤見於新界東及新界西這些大選區),也可算是一種「責任票源區」的配票手法。
另外如果可以滿足以下條件,則可在選舉期間才因應預計結果針對性將選票分向某組別(在比例代表制的情況下):
- 兩組或以上的組別存在極其緊密的盟友關係,使得相關勢力是以兩組合計所得最大議席數目,而非個別組別取得最高票數為目的.
- 相關勢力存在一批相當忠誠的支持者(鐵票),在需要時可無條件聽從指示投票向某一組別.
- 在選舉過程中可掌握精準度甚高的民意調查.
方法是在選舉當日進行民意調查,便可大約得知每個組別的選票分布,由此推算出盟友中哪個組別是有候選人在當選邊緣(僅勝或僅敗),便於選舉後期(一般為傍晚或以後)動員鐵票投向該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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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104/5/8高三第7次模考Q34組屋
新加坡是世界上公共住房問題解決最好的國家之一,在政府倡導的「住者有其屋」計畫下,新加坡500多萬人口中,約有82%的人口都是居住在政府組屋裡(其中80%擁有自己購買的住房,2%是租賃住房),真正做到了住者有其屋。
從1964年開始推動「住者有其屋」政策,為解決屋荒問題,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建屋發展局(HDB),由政府自己規劃、招標建造、為中低收入民眾提供廉價的房屋,稱之為公共「組屋」。其宗旨的是要讓每一位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享有自己的居所。
在組屋的建設過程中,政府始終堅持小戶型、低房價原則,保證絕大多數居民能夠負擔得起(當地房價按套計算,因而控制戶型就能基本控制房價)。除了興建成本的控制,政府對居民購買組屋實行免稅優惠措施,如購買三房以下組屋,出售價格常低於半價;對購買四房的組屋價格大約降15%;對購買五房的,則稍有優惠。如果購買二手組屋,政府將視購屋家戶的收入狀況,提供1萬至7萬新元不等的津貼,存入購屋者的公積金戶頭。為了強化亞洲家庭的價值觀(如大家庭觀念),如子女和父母在一定距離內買房可獲得3萬元補助,另在住房分配的過程中也有優先權。
新加坡另一個住房保障的成功經驗就是,充分利用公積金制度制度(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是雇主及員工都必須提撥的強制性社會安全儲蓄方案,凡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所有的受雇員工(包括臨時性、試用期間、兼職、領月薪、週薪、日薪或按件計酬的工作)皆須加入中央公積金制度,而自雇者則僅需要加入醫療儲蓄計畫(medisave)。從制度面的演變過程來看,公積金制度創立的開始就是一個強迫就業者儲蓄的方案,由雇者與受雇者分別抽出一定比例的薪資,存入一個特別的個人戶頭帳戶累積利息,以作為不時之需的準備。歷經近60年的時間,中央公積金制度從最初以提供退休經濟保障為設立目的的初衷,發展迄今另具有醫療、不動產、教育、投資等其他功能。
以聯合報102年8月19日刊載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宣示:「月入23K就可買房」,下表為推估不同收入家庭的購入房屋價格,購買人每月收入必須提撥33%,新加坡政府保證普通帳戶的利率為2.5%,最高貸款年限為25年。依下表顯示,家庭月收入約台幣23,500元可購買一房一廳型態的組屋,其購買房價約170萬元;家庭月收入約台幣47,000元可購買兩房一廳型態的組屋,其購買房價約345萬元;家庭月收入約台幣94,000元可購買三房一廳型態的組屋,其購買房價約691萬元。雖然還無法得知該計畫組屋的坪數,故參考新加坡廉租房一房式的平均坪數約10坪,可以瞭解到「住者有其屋」計畫的組屋每坪售價不超過18萬元。對於寸土寸金的新加坡而言,組屋的訂價得到普通民眾的青睞,而新加坡建屋發展局對組屋的定價主要以補貼為考量(建屋發展局的赤字由政府資金填補),組屋已成為當地住房市場的主體。
(表) 未來組屋計畫下,不同家庭收入可購得房屋價格
家庭收入 | 購買組屋類型 | 利率 | 購入房屋價格 |
月入一千星幣 | 一房一廳組屋 | 2.5% | $1,728,647.06 |
月入兩千星幣 | 兩房一廳組屋 | 2.5% | $3,457,294.13 |
月入四千星幣 | 三房一廳組屋 | 2.5% | $6,914,588.25 |
綜上觀之,新加坡透過組屋供應體係和具有強制儲蓄性質的強積金制度相互配合,實質發揮限制炒房的行為,為中低收入的家庭提供了一定數量的房源,使大多數家庭能夠負擔得起組屋,成為全球惟一一個民眾擁屋率接近100%的國家。即使房價近兩年來飆漲將近七成,年輕人還是可以輕鬆成家,兼具創造財富增值的機會。為國家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繁榮奠定了基礎。
一、新加坡「住者有其屋」計畫具體做法是:
(一)政府主導組屋的開發與建設,由建屋發展局具體實施
新加坡是市場經濟國家,但住房的開發與建設是由政府主導,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建屋發展局(HDB),由政府自己規劃、招標建造、為中低收入民眾提供廉價的房屋,稱之為公共「組屋」。新加坡政府十分明確自身在解決住房問題上的責任,制定了符合其國情特點的住房政策和分階段建房計畫(每五年制定一個計畫)採取了一系列行政、法律、金融和財政手段,大規模與建公共住房。同時又作為最大的房地產經營管理者,負責組屋施工建設工程、房屋出售和出租,因此肩負著多重職能。
(二)政府嚴格控制土地資源,為組屋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土地、資金保障
新加坡土地分國家所有和個人所有兩種,其中國有土地占土地總數的85%左右。政府建造之組屋買賣都只限於地上物的使用權,土地都是屬於政府所有。並於1966年政府頒佈了「土地徵用法令」,規定政府有權徵用私人土地用於國家建設,保證組屋所需用地。
(三)實行良性循環的公積金制度和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
新加坡政府規定雇主按照法定的公積金繳納率將個人月薪的一部分存入中央公積金局的個人帳戶,用於退休、住房、醫療、教育等諸多方面。住房公積金保障制度還有效地解決了老百姓無力購屋的難題,進一步加速了公共住宅的建設。
(四)以家庭收入水準為依據,實行公有住宅的合理配售政策
為合理配售組屋。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購屋准入政策,由上世紀的規定只有月收入在1,500新元以下者才可申請購買組屋,到目前放寬至8,000新元,以接納更多人購買。這樣基本保證了80%以上中等收入的家庭能夠購買到廉價的組屋。
(五)制定法律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確保組屋政策的順利實施
新加坡除了「新加坡建屋與發展法」之外,同時還頒佈了「建屋局法」和「特別物產法」等,嚴格限制炒賣組屋的行為。建屋發展局的政策定位是「以自住為主」,限制居民購買組屋的次數。規定新的組屋在購買5年之內不得轉售,也不能用於商業性經營。所有申請租住租屋的人都需要持有有效期內的新加坡工作許可證或相關簽證。
(六)因地制宜,精心設計與管理,制定科學合理的住宅建設發展規劃
公共住房的選址和佈局關係到城市總體規劃的和諧。為了落實有效的小區發展,建屋發展局只有在認購率達70%,才會興建有關組屋。所有的居住小區都建有完善的配套設施,包括商業中心、銀行、學校、醫院、圖書館、劇院、診所等,在組屋小鎮周邊設有地鐵站、公交站。自1960年以來,建屋發展局共興建組屋990,320套,目前約82%的新加坡人口居住在政府組屋中。
(七)「廉租房」分兩個檔次
新加坡房產和發展委員會將「廉租房」分為兩檔次,家庭收在800新元或以下的家庭,只需繳占總收入10%的錢作為房租;收入在800~1500新元的家庭,用於房租的錢為收入的30%。而且這些房子與商品房混建,以平衡社區的人文居住情況。(註1)
二、新加坡住宅補貼理念及操作方式
(一)住宅補貼─照顧弱勢戶的理念
- 新加坡公共房屋制度除了為低收入家庭提供房屋津貼外,尚包括照顧現有公共房屋的業主,以及年長的業主。前者如有經濟困難,可向建屋發展局申請經濟援助;後者則可透過屋契回購計畫,讓貧困長者利用自己的資源養老,而非依靠社會援助。
- 新加坡在住宅建設與分配上,並不是完全透過市場調節來實現的。中低收入者的住宅,統一由政府成立的建屋發展局負責建設組屋,並提供租金較低之組屋給中、低收入者,而對於所得較高者,則可透過房地產經紀人在市場購買或租用由私人投資商建設的住宅。
(二)公積金制度─有效挹注住宅財源
-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始於1955年,強制所有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都必須參與「公積金儲蓄」。公積金儲蓄係指公積金會員及其雇主雙方按雇員每個月收入的規定比例繳交公積金,存入積累式的個人帳戶(以個人名義分別開立普通帳戶、特別帳戶及醫療帳戶等3個基金帳戶),因此新加坡每個就業者無論其受雇單位的性質,都在公積金擁有帳戶,每月要向公積金繳交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中央公積金局把公積金收繳起來之後,除了留足會員提款外,其餘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政府把這部分資金貸給了建屋發展局,用於建造組屋和建屋發展局營運開支之用。
(三)操作方式─租或購公建組屋
1.租金補貼→租住公共房屋計畫
(1)家庭同住計畫─申請者必須是新加坡公民,其餘戶內成員中,其中一人為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2)單身者聯合住房計畫─兩位單身公民且至少35歲才可聯合申請租屋,或是年滿21歲但因喪偶或是雙親過世之單身者們,而過世家長中至少一位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2.購屋貸款部分
(1)家戶公積金購屋津貼─主要是提供給第一次購置建屋局組屋之申請人,且未曾申請住宅津貼者。
(2)單身者之購屋公基金─主要是針對未曾申請過住宅補助且欲購置轉售組屋之單身公民或已婚之公民但配偶非新加坡公民。
3.其他住宅相關補貼計畫
(1)額外公積金購屋津貼─為「家庭公積金購屋津貼」的一項附加資助。
(2)特別公積金購屋津貼─特別公積金購屋津貼是在額外公積金購屋津貼以外發放的。
(3)買房加教育計畫─主要是提供給年輕低收入家庭,以鼓勵他們維持小家庭(子女最多兩名)。
(4)配套措施─分別採用土地徵用制度及中央公積金。
三、新加坡「住者有其屋」計畫特色
新加坡完善的住宅計畫是逐步推進,在1960年代重點在解決低收入戶者有房屋居住的問題,住房品質相對較低;1970年代後開始注意改善居住環境和社區管理;1990年代以後則注重建設設施齊;進入21世紀後,開始在政府有效監管下引進民營房地產商建設公共住房。
其計畫特色可供我國借鏡之處:
(一)設立統一專責機構:新加坡設立建屋發展局,有效集中的專責房屋政策,並全盤處理組屋規劃、設計、興建、分配與管理等。
(二)建立公積金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讓公積金會員可動用公積金存款購買新的或是轉售的建屋發展局組屋,促進了低收入者購房。
(三)嚴格執行法令規定:新加坡政府制定了縝密而嚴格的法律法規,對購買人條件、購買程序、住宅補貼等均做出嚴格規定,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合理分配。
(四)適時調整住宅福利政策:新加坡政府制定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購屋政策,並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調整收入上限,且頭期款以及貸款還款方式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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