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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為直接規定機關應以合法組織作成決策。然行政機關之組織不合法,例如:應經合議而未經合議(應召開委員會決定而未召開委員會)、委員會之組成不符法定要件(如委員不具備法定資格)、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開議、不足法定決議人數而為決議等,其所為決策即不免遭人質疑、有違「公正作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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