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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上北聯第二次模考Q13解析: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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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民主國家(尤其東歐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1],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簡而言之,由政府檢討過去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罪行所引發之各種違反國際法人權保障之行為,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行為,取回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權利。此外亦考慮「制度性犯罪」的價值判斷與法律評價,此以紐倫堡大審與前東德秘密警察罪行為例。轉型正義之目的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以督促政府停止、調查、懲處、矯正、和預防未來政府對人權的侵犯。

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也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但這涉及「制度性犯罪」之評價。轉型正義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並符合國際法庭或國內法所公認之法律原則,例如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於一個從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而轉型的國家,轉型正義採取了實際上可行的觀點來面對這些挑戰,其同時也包含了對全體歷史及文化的服從,而不讓現實成為一個不作為的藉口。

轉型正義主要包括了:

  • 在國內,或在國際間,對迫害者予以審判。
  • 在國內,沒收迫害者不當取得的財富。
  • 經由國內外的實際訪查,與相關機密檔案的解密,對於過去犯行的史實予以公諸於世。
    • 祕魯真相及調解委員會(Peru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透過各地地方的辦公點,蒐集了17000受害者的口述。
    • 西班牙的「歷史記憶法」,此案正式譴責獨裁者佛朗哥將軍,給予他執政40年間的受害者平反及賠償。
    • 杜圖總主教(Desmond Tutu)所領導的南非「真相暨和解委員會」
    • 東帝汶2002年成立「接受、真相及和解委員會」
  • 扭轉迫害者的形象、象徵至負面,使其形象符合史實。
    • 西班牙的「去佛朗哥化」等一連串的去法西斯威權運動。
  • 對受害者提供包括:金錢賠償,名譽回覆,重新安置,或給以象徵式的補償。
  • 對系統的改革包括:對腐敗,濫權,無能等曾參與過去迫害犯行的的軍警,官員及任職於司法體系的人給予革職,整肅。其實這也是新政府自保,避免這些人及威權政府的支持者以各種手段惡整過去的反對黨。
    • 捷克1991年通過《除垢法》,限制曾於威權政府時期任職情治或特務機構的情治人員、線民,或前共產黨黨工的工作。
    • 東德的司法人員也有許多因此被淘汰。
  • 鼓勵敵視的族群聚落重修舊好,其中包括了經由法律上對受害者的輔助,和社會改革。
  • 經由建造紀念碑及博物館來保存過去的記憶。
  • 對有性別差異的加害予以認知,藉以對女性受害者伸張正義。

上述實踐方式,有的國家是只採用一項,有些國家則合併採用多項。在實證上,東歐的新興民主國家、南非中華民國等皆有此一原則的實踐。

其中很可能造成副作用的是若全面公布過去的線民,嚴重傷害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因為在威權體制下,許多人根本無法拒絕成為線民,一些線民也只是通告威權政府單純的犯罪行為;許多反對人士也會私下與威權政府溝通、周旋,許多被威權政府視為線民的反對者,其實只是異議人士與威權政府的傳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