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民主國家(尤其東歐民主國家)對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的彌補[1],通常具有司法、歷史、行政、憲法、賠償等面向。簡而言之,由政府檢討過去因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罪行所引發之各種違反國際法或人權保障之行為,追究加害者之犯罪行為,取回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權利。此外亦考慮「制度性犯罪」的價值判斷與法律評價,此以紐倫堡大審與前東德秘密警察罪行為例。轉型正義之目的為鞏固和保障基本人權之普世價值,以督促政府停止、調查、懲處、矯正、和預防未來政府對人權的侵犯。
轉型正義是「遲來的正義」,也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但這涉及「制度性犯罪」之評價。轉型正義必須以體制內的方式來實現,並符合國際法庭或國內法所公認之法律原則,例如正當程序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於一個從政治思想衝突或戰爭而轉型的國家,轉型正義採取了實際上可行的觀點來面對這些挑戰,其同時也包含了對全體歷史及文化的服從,而不讓現實成為一個不作為的藉口。
轉型正義主要包括了:
上述實踐方式,有的國家是只採用一項,有些國家則合併採用多項。在實證上,東歐的新興民主國家、南非、中華民國等皆有此一原則的實踐。
其中很可能造成副作用的是若全面公布過去的線民,嚴重傷害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因為在威權體制下,許多人根本無法拒絕成為線民,一些線民也只是通告威權政府單純的犯罪行為;許多反對人士也會私下與威權政府溝通、周旋,許多被威權政府視為線民的反對者,其實只是異議人士與威權政府的傳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