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4: 工作權
1.下列何者非我國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說明? A.人民為謀生職業
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 B.人民具有選擇一定營業為
其職業之自由 C.職業選擇之自由,並不包括選擇營業對象之
自由 D.人民具有選擇職業範圍與工作方法之自由
ans:C
解析:工作權之內涵包括兩大面向,一為要求國家提供工作之機
會,二為選擇工作之權。前者並非人民具有要求國家提供
某種工作之權利,而係憲法揭示此一原則,要求國家改善
經濟環境,盡量使人民享有工作之機會,重點應在於國家
所提供之工作機會,而非人民有特定具體之工作請求權。
後者為選擇工作自由權,人民得自由決定從事或不從事某
種工作,亦得享有選擇職業範圍與工作方法之自由,甚至
包括選擇職業訓練場所、工作場所之自由,以及執行職業
之自由等等,但並不包括選擇營業對象之自由。
2.有關工作權的保障,以下敘述何項有誤?A.工作權是保障國
民完全就業的權利 B國民失業得要求國家提供就業相關資訊
C國家應設置就業轉業訓練,協助國民就業機會 D工作的相
關基準應立法保障
ans:A
解析:工作權並非保障國民完全就業的權利,在消極面可透過國
工作權並非保障國民完全就業的權利,在消極面可透過國
家對國民提供就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救濟等措施,使
國民免於失業造成社會安全上負擔。在積極面則透過團
結、團體協商、爭議等三權,使得勞動者取得與資方平等
之地位,以免在資方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壟斷生產工具、
瓜分市場之餘,片面決定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