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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行政法規、行政處分、行政責任

 
公民課本第三冊講的是法律,因為今年度除了民法、刑法之外,特別還把行政法列出來,但是因為行政法是一個統稱,並沒有任何一個法規的名稱叫做"行政法",所以行政法管天管地五花八門,只要是國家執行政策或命令做事所訂定的法規統稱就是行政法,民法是管私人身分財產,刑法是管國家整體正義,司法不是法律名稱而是訴訟單位,行政法則是國家公務單位要遵守,人民也要遵守的。
行政處分簡單的說就是國家行政就個案對於人民所作成的決定,而產生影響,並不是一種罰則,可能有益處也可能有損害,益處例如發給執照就是行政處分,如建築許可執照、汽車駕駛執照、營業許可、核發畢業證書、許可集會遊行、徵收土地、解散人民團體、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課稅等等,都是行政處分。 但是如果違反行政處分,就可能要負上行政責任。
課文上簡單提了幾個違反行政處分的行政責任,學生弄得一頭霧水,勒令歇業和停止營業有何不同?申誡又是甚麼?
行政法 –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政責任
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
四、罰鍰(罰單):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
逾新台幣六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可過當)。
但是除了上面幾種之外,行政手段還很多,例如像是每天被開罰單業者照樣營業,市政府可以停水停電,如果業者自己能夠供水供電,還是不理行政罰則,接下來還有吊銷執照、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的手段可以進行。
另外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行政罰法實施前,曾被警方取締酒駕等「一罪兩罰」的民眾,如果是在九十五年二月五日以後才被裁處罰鍰,仍然適用行政罰法「一罪不兩罰」的新規定。台中、彰化地院均有案例,民眾莫讓權利睡著了。
還有兵役收兵單是一種行政處分,但是逃兵是一種刑事責任,釋字第五一七號解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即處以刑事罰,係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維護後備軍人召集制度所必要。到底是行政罰還是刑事罰,"本屬立法機關衡酌事件之特性、侵害法益之輕重程度以及所欲達到之管制效果,所為立法裁量之權限",但是行政罰如果已經罰了就不能再以刑事罰,到底怎麼罰,立法機關自得審酌人民服兵役應召集之國防重要性、違背兵役義務之法益侵害嚴重性來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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