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物權 種類
特色:
1支配標的物之權利
2享受利益之權利
3具有排他性及絕對性
4為法律所創設(物權法定主義)
1支配標的物之權利
2享受利益之權利
3具有排他性及絕對性
4為法律所創設(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種類:物權種類共計八種
﹝─﹞法制分類:
1所有權〈民§765~831〉所有人得享受標的物一切利益之權
2地上權〈民§832~841〉在他人土地上使用其土地之權
3永佃權〈民§842~850〉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之權
4地役權〈民§851~859〉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5抵押權〈民§860~883〉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6質權〈民§884~910〉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或可讓與之權利,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
7典權〈民§911~927〉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使用及收益之權
8留置權〈民§928~939〉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
﹝二﹞學理上分類: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以標的物之種類為標準而分
《1》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質權、留置權
《2》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及典權
二者區別之實益,在於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得喪原因之不同
﹝二﹞學理上分類: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以標的物之種類為標準而分
《1》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質權、留置權
《2》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及典權
二者區別之實益,在於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得喪原因之不同
﹝─﹞法制分類:
1所有權〈民§765~831〉所有人得享受標的物一切利益之權
2地上權〈民§832~841〉在他人土地上使用其土地之權
3永佃權〈民§842~850〉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之權
4地役權〈民§851~859〉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5抵押權〈民§860~883〉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6質權〈民§884~910〉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或可讓與之權利,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
7典權〈民§911~927〉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使用及收益之權
8留置權〈民§928~939〉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
﹝二﹞學理上分類: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以標的物之種類為標準而分
《1》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質權、留置權
《2》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及典權
二者區別之實益,在於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得喪原因之不同
﹝二﹞學理上分類:
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以標的物之種類為標準而分
《1》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質權、留置權
《2》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及典權
二者區別之實益,在於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得喪原因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