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4: 環境正義-原住民與國家公園衝突的分析
本研究經過近一年的執行,根據國內外現有的文獻及田野資料對台灣地區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之間的衝突根源有了深層的理解。本節首先將就國家公園理念及其應用時所產生的問題提出檢討,並援引國外案例加以比對說明。其次,我們將分析由於前項問題而導致國家公園對原住民的各種限制,及原住民對於各項限制的反應。再者,對於國家公園的多項限制措施,原住民如何以環境正義的觀點來看待,並點出國家公園所採行帶有歧視意味的「雙重標準」。最後,本節將探討國家公園為因應原住民不滿而做的溝通與回應並分析這些行動的成效及限制。首先,國家公園與原住民間衝突的主要因素可歸納為下列幾點:
(一)國家公園設立時完全未考慮當地原住民的生活習慣與文化,並且未曾與當地原住民溝通、協調,或聽取他們的意見。國家公園之設立為一典型之政府「由上而下」的決策過程,國家一手規劃、選定國家公園並制定相關法規。受影響之原住民則被排除於政策制定過程之外。這個現象除了凸顯在台灣的漢人政府一貫的忽視原住民權益之外,背後還有兩個主要原因:
(1)如前所述,台灣的國家公園政策與法令絕大多是抄襲美國制度而來。美國雖然是全球第一個成立國家公園的國家,但它所認定的國家公園是個無人居住、無人使用的自然環境。美國境內的國家公園絕大多數也都是在趕走了原住民之後才設立的,只有極少數的國家公園在近些年來發生與附近原住民間的衝突(hough,1991),因而它的國家公園法令政策並不會顧及當地住民的議題。然則,美國的地廣人稀、資源豐富,因而可以有效的區隔自然保護區與人類活動,這卻不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比擬的。美國的這種「無人公園」典範最近不斷的招到批評與挑戰(west,1991)。全球許多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公園或保留區都有原住民存在的現象,過去他們往往以「籬芭與罰款」(fences and fines)來區隔國家公園與附近住民,但這樣的政策往往遭來居民的反對與不合作,公園的保育目標因而無法達成(wells and brandon, l992:1)。
鑒於以往的失敗經驗,近年來,許多國家開始致力於促進國家公園與當地住民的合作關係,不少法令都是針對居民與公園間的互動關係而設(west and brechin,1991;wells and brandon,1992)。即使在美國的阿拉斯加,政府也開始認可當地的原住民——愛斯基摩人對於國家公園內的資源有特別的使用權。肯亞的wasaimara動物保護區與其周圍的馬賽人(maasai)間的關係之演變更是為國際間樂道的例子(kiss,l99o;talbot and olindo, 1990)。本世紀初,英國殖民政府以其自我偏見,認定以遊牧為生的馬賽人對其周遭豐富的野生動物深具威脅性,因而在馬賽人的家園設立了masai mara動物保護區。保護區內禁止馬賽人進入,但卻允許白人在區內的狩獵活動,這造成強悍的馬賽人極大的不滿與抵抗。肯亞獨立初期承襲殖民政府的政策,不但造成政府與馬賽人的對立,馬賽人甚至故意屠殺動物以表達他們的不滿(collett, 1987)。在此種衝突結構之下,肯亞政府的保護野生動物之目標自然無法達成。
有鑒於上述問題,負責國家公園及保護區的「肯亞野生動植物服務部」(kws)在1990年的時候成立了「社區野生動植物服務」(cws)單位,專門從事國家公園∕保護區與當地居民間的溝通合作事宜。cws主要的工作包括:劃定國家公園∕保護區內土地及資源的使用方式、協助社區建設、分享觀光所得、生態保育教育(kenya wildlife service, l990)。透過與當地居民的溝通、協調,及利益分享,cws試圖改變過去因「由上而下」的政府措施而遭致的居民反感與敵對。在masai mara保護區,觀光收益大部分留在地方,並被用來設立集水站、學校、醫療站等設施。附近的馬賽人在遭受野生動物侵犯時能獲得適當的補償,乾旱時並有緊急救濟措施。再者,由於觀光活動熱絡,有些馬賽人得以在保護區內取得一份管理員的工作,而少數村落也可藉文化表演活動獲得觀光收益。以上種種措施,都逐漸在改變以往馬賽人與保護區及肯亞政府間的惡劣關係;許多年輕人更積極的表示,保護區的分享利益及回饋措施與文化觀光活動,不但能為他們帶來生活的改善,在某些程度上也有促進馬賽族人文化認同與保存的功能 (作者1994年參與觀察與訪談資料) 。再者,由於有了居住在周圍馬賽人的合作,保護區內的動物更有效的被保護著,動物不再被屠殺,盜獵者也不敢再進入此一區域了。
上述masai mara與馬賽人間關係的演變,正是由「無人公園」模式轉變為「人居公園」的最好典範。台灣的國家公園無視於上述世界潮流的演變及許多國家的教訓,斷然的移植美國的「無人公園」模式而不正視公園內外原住民存在的事實,自然會造成公園原住民與公園之間的衝突。
(2)國家公園雖然對於園內原住民曾加以研究,但僅著重以人類學家對於人文史蹟的調查,而忽略了當前原住民所面臨的種種問題。基於「無人公園」的典範,國家公園雖然重視園內原住民的文化,但所重視的往往止於史蹟、考古或靜態的人文資料。目前之國家公園法與施行細則裡就完全沒有提到對於園內原住民的處理方式,僅在本法第十五及十六條列舉「史蹟保存區,的管理標準;及在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列: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有經驗者執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維持原貌:依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或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變更,應儘量保持原有風格。其為大規模改變者,應提內政部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國家公園內發現地下埋藏古物、史前遺跡或史後古蹟時,應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發掘、整理、展示等工作,其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合於指定為史蹟保存區之規定時,得依法修正計劃,改列為史蹟保存區。 (內政部營建署,1989)
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337頁的公園計劃書裡花了相當篇幅談論園內的野生動植物,且有六頁提及園區內的人文史蹟,而對於現有人口及其活動僅以半頁描述,且對於國家公園可能對原住民帶來的影響隻字未提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1988)。這種對於原住民「死了的才重要,活著的不算」的態度,似乎與美國白人對原住民所作的充滿種族歧視的陳述不謀而合:「唯一的好印第安人是個死的印第安人」(the only good indian is a dead indian)。也難怪1994年10月太魯閣原住民的示威遊行中高舉著「國家公園讓我們原住民變成次等民族不如野生動物」的抗議布條。
由於上述的缺失,國家公園一開始就遭到原住民極大的反感 (瓦歷斯.尤幹,1992) 。一位太魯閣地方的原住民菁英就道出了許多當地人的心聲:「原住民對國家公園的認知是『限制』。」許多報導人抱怨他們對於當初國家公園在他們家園成立之事一無所知,有些人甚至是遭警察隊攔阻後才知道有所謂的國家公園存在。即使是知道了公園的存在之後,他們也往往無法了解為什麼要設立國家公園,而且要選定在他們的家園設立。
(二)由於前項問題,國家公園所制定的法令對於原住民經濟活動造成很大的影響,對於他們的生活也造成了相當大的不便利。綜合許多報導人的陳述,國家公園對於原住民影響最大的有下列事項:
(1)礦物與植物的採集限制:原住民過去靠山吃山,對他們而言,山裡有著無盡的食物與資源供他們取用。近年來更是以採集高經濟價值的礦、植物來補貼家用,舉凡各種野菜、靈芝、蘭花、愛玉子等生長於各處山林的植物皆為原住民所採摘、販賣。而太魯閣地區所特有的礦石「玫瑰石」更是富於經濟價值,一塊材值好的、鳳梨大小的玫瑰石甚至可以賣到四、五千元。許多太魯閣族人在國家公園未成立前均以撿拾玫瑰石為獲取小筆財富的重要來源。國家公園成立後,各種採集活動均被禁止,這對於經濟所得偏低的他們而言,在生活上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2)狩獵、捕魚的限制: 狩獵與捕魚,尤其是狩獵,是許多原住民傳統的生活方式及補充食物來源之一。近幾十年來,狩獵作為維持生計的重要性雖然已大不如前,但對於原住民而言它卻是重要的習俗、休閒活動與補充肉類食物的方式。而由傳統狩獵活動發展出來的「獵人文化」更是許多原住民部落最重要的男性社會地位取得來源 (田雅各,1987) 。台灣雖然在六0年代就實施全面禁獵,但並未嚴格執行此一禁令。國家公園設立之後以其充足的警察隊力量嚴格執行禁獵,絲毫不考慮原住民對此一禁令的接受程度與適應問題。即使有國家公園管理處在現實的考量下對於狩獵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但這種因執行者而改變的執法嚴謹不一情形也會造成問題。東埔地區的許多原住民就抱怨前任管理處處長曾親口答應他們若打獵只是打一、兩隻,自家食用的,國家公園就不抓。但事買卻非如此,警察隊的人照常抓他們。對許多原住民而言,他們的祖先千百年來就在山林裡捕魚、狩獵,未曾發生過動物、魚類因而滅絕的情形。後來陸續的荷蘭人、日本人、尤其漢人的到來之後,森林被砍伐,道路一再的闢建,山產店的大肆獵捕才是造成動物稀少的主因;如今卻要原住民為此背負罪名,付出代價,實是極為不公平的事情。其實由生態保育的觀點來看,保護野生動物除了必須保障動物本身的生存之外,他們所賴以維生的棲息地之保護更是重要的。在台灣,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破壞,的確是大部分要歸罪於漢人政府及資本家的。
(3)地表及地上作物改變的限制: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內政部營建署,1989) 。在此條款下,原住民自己土地及地上的林木或作物便不得擅自改變,而是每次均須向國家公園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才能動手。這對原住民而言是極大的困擾與不便,許多人並不理會此項條文,其中便有人因此而招惹麻煩。東埔一位原住民就因為將他自己旱地裡的石頭以怪手挖掘出準備種蔬菜,因而遭警察隊制止,並罰款一千二百元。另一位報導人則抱怨他的田裡有棵老梧桐樹但卻不能砍伐。
(4)地上建築的限制: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內政部營建署,1989) 。原住民過去只要向鄉公所申請建照,國家公園成立後則須經兩次手續。由於國家公園對於建築物的大小、高度、甚至形狀有較嚴的限制,許多原住民抱怨這些嚴苛的規定使他們無法修建他們想要的房子。梅山村的一位報導人便認為國家公園對於他們村子最大的影響是房舍建造問題,因此希望梅山村能被劃出國家公園之外。秀林鄉鄉長則強調,「國家公園對居民最大的不便是申請建築執照要經過二道手續」。
對於以上重重限制原住民經濟與社會活動的規定,一位報導人以忿恨的語氣說,他們現在的處境是「動輒得咎」。許多報導人都還心有餘悸的指控國家公園警察隊過去常常會對於進出山林的原住民進行搜身,而且還會隨意闖進原住民家裡打開冰箱檢查是否有獵物,極為不尊重原住民人權,並嚴重侮辱他們人格。從當地原住民的立場來看,國家公園並未帶給他們任何的益處,只是給他們帶來生活的枷鎖。就如去年十月在太魯閣的抗爭活動中出現的標語一般:「國家公園在我們土地上只有加深我們的痛苦」。
(三)國家公園以雙重標準,甚至種族歧視的方式對待原住民。國家公園雖對原住民採取如上述的全面「禁止主義」,卻任由有權有勢的漢人及政府在園內公然從事違背國家公園宗旨與精神的行為。道路、隧道仍然繼續的闢建,礦產繼續被開採,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被國家公司與平地資本侵佔。目前,太魯閣國家公園內仍有數量龐大的採礦活動。雖然這些礦產的開採早於國家公園的設立,且根據國家公園法,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在園內勘採礦石。因而,從國家公園的立場看來,這些採礦活動都是「合法」的。但原住民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他們的祖先早於國家公園幾百年來就在此採集、狩獵、捕魚,如今國家公園不准他們揀拾少量的玫瑰石,獵取少許獵物,卻允許漢人大肆開礦,破壞自然生態。一位秀林鄉代與另一位當地基督教傳道就不約而同的質問,「揀石頭和開礦哪一個對環境的破壞力比較大?」秀林鄉一位縣議員也質疑:「水泥廠都可以在這裡挖,原住民在這裡住那麼久,為什麼什麼都不行!」東埔地區包括當地牧師在內的許多原住民對於一座位於國家公園內,佔用原住民保留地的大型養鱒場便非常反感。他們認為國家公園只會欺負他們原住民,對於有權有勢的漢人就不加干涉。一位報導人更憤而宣稱:「法律就是一個騙人的玩意,政府是最大的騙人機關而坐視其不法。現代政治根本就不是在保護老實人,執法不公的結果,是在縱容壞人,使好人學壞。」
以環境正義的觀點來看,政府以「生態保育」的藉口來限制原住民的活動,且未施與補償,本來就是對弱勢團體極為不公平的作法。而雙重標準的保育措施,更是凸顯政府對於生態保育並非真正有心及作為弱勢族群的原住民被政府欺壓的本質。
(四)國家公園人員與原住民間存在著相當人的認知差距,兩者間的互動關係也極為不良。國家公園在歷經多次原住民抗爭後,也逐漸意識到園內原住民議題的重要性。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便是較為積極的關壞園區內外布農族人的生活與文化的例子。玉管處除了陸續的從事布農族人類學研究外,最近也出版了費心製作,極富文化保存功能的 (布農音樂) 一書及音樂帶 (吳榮順,1995),同時派遣一位熱衷布農文化的解說員規劃布農文化展示館在梅山村的建立,並舉辦布農族玉穗社文化尋根活動。然而,這些作法雖然於立意及實質文化保存功效都深富價值,但卻不見得對於原住民與國家公園間的矛盾有實質的化解功能。處長宣稱他在原住民部落舉辦球類活動,補助地方建設,並且派有住在部落的原住民作為部落與國家公園間的聯絡人。也就是因為如此,處長認為,原住民便不再如以前般的對國家公園抗爭。然而研究小組在部落裡所獲得的訊息卻與前述頗有出入。球類活動、地方建設補助等不一定是原住民首要關切,許多東埔居民更抱怨玉管處「該做的沒做」 — 村子裡道路窄小,自來水管未接,村子凌亂。對於「聯絡員」的設置,許多人均認為它並沒有發揮任何實質的功效。對於桃源鄉梅山村新近完成的吊橋與運動場加蓋設施,雖然不少人認可與贊揚管理處的作法,但鄉長卻不領情。他斷然的認為,地方建設及補助是國家本來就應該做的事,尤其是國家公園對他們造成這麼大的干擾,反對國家公園並不會因對方施與小惠而有所改變。總之,部落裡雖然也不乏贊同的聲音,但仍普遍存在著不滿與反對國家公園的情緒。
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居民與管理處互動情形則更不如玉山國家公園。太管處成立初期還曾派人參加各社區舉行的村里民大會進行溝通,後來則因雙方歧見無法消弭而中止。有些官員以各種成見來看待當地原住民,認為當地原住民「教育程度差,水準低」,因此才會不遵守法令,「無理取鬧」。對於去年太魯閣原住民的抗爭,則是認為原住民是受政客利用,是「為抗爭而抗爭」。基本上,太管處並不認為太魯閣國家公園有虧於原住民:「是潮流在變,不是國家公園欺負他們;而他們原住民自己不努力,反而受教會神父的引導,來製造族群不和」。由此來看,去年太魯閣地區之所以會發動一千多人的抗議遊行,包圍管理處並提出十六點訴求也就不難理解了。
以上所分析的是國家公園與原住民間衝突的最直接根源。然而這些衝突背後更有著深層的原、漢間的歷史性矛盾存在。首先,前述國家公園對於原住民的種種限制,其實有絕大多數都非始於國家公園的設立。舉凡禁獵、禁伐、山坡地種植限制、採礦規定、建築規定等都有相關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物法、建築法等法規的限制。這些由漢人制定的法規雖然完全忽視原住民的特殊文化與生活方式,但因為過去,這些法令並不被嚴格執行,原住民並不會感受強大的限制。國家公園成立後,挾其中央單位的資源與警察隊的執法力量,對於其園內法令的執行較為徹底,原住民也就直接的受到影響。桃源鄉公所的一位高級行政人員就毫不諱言的指出,雖然很多事情都有法令限制,但地方官員有選票與人情的壓力,很多時候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國家公園沒有這些壓力,自然會管得緊一點。換句話說,國家公園的成立並非問題的源始,它僅是政府以漢族中心主義來對待原住民的一貫政策之集中展現罷了。
再從環境正義的觀點來看,國家公園的成立更是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最粗暴的「環境殖民主義」(environmental colonialism)的表現。主流社會在破壞、污染了自己所居住的台灣各處平原、盆地與丘陵地之後,開始察覺到保護自然環境的重要性,於是有了設立國家公園的構想。原住民數百年來在山上與大自然相依相存,將其生活領域內的自然環境完整的保存了下來。對於此,漢人政府通知原住民:「由於你們將你們的家園保存、照顧得很好,現在我們決定要將你們的家園變成我們的公園。」以泰雅族的聖山大霸尖山為例,雪霸國家公園的一位高級官員便宣稱,雪霸國家公園成立之後,「由我們來替你們(泰雅人)保護屬於你們的聖山。」漢人社會這種漠視原住民生存權、文化權的行徑,應是長期以來造成原、漢間衝突的最根本因素之一吧。
而原住民在歷經長久的外族欺壓,造成他們經濟、政治、社會秩序的解體及文化失調之後,原本就對政府及漢人社會存在零星的不信任感。過去十年來的原住民運動則開始整合了他們看待加諸於他們身上種種不公平、不正義事項的態度,經由幾次的社會運動:東埔挖墳、正名、反雛妓、反吳鳳神話及還我土地運動,原住民逐漸凝聚了他們的族群認同 (許木柱,1989) ,並從而型塑一個新的「社會正義」,乃至「環境正義」的認知框架。在上述的部落內,透過教會體系及地方政治及人際網絡的連結與運作,原住民集結了他們的意識與力量向國家公園及政府發出公平正義及尊重原住民文化的要求,甚而發起大規模的示威遊行。因此,在我們訪談過程中,許多原住民均提到政府對於原、漢之間的差別待遇;原住民文化及傳統生活方式的不被尊重,以及他們祖先所遺留的青山綠水被侵奪與限制使用;這些觀點的提出並非偶然的,而是一個新的社會正義認知框架已經普遍的被原住民接受與使用的結果。
當然,國家公園對原住民社區的影響也不完全是負面的。以東埔地區為例,過去東埔溫泉區 (五鄰) 由於平地資本大量湧入蓋旅館及開特產店,造成該區原住民土地喪失,居民生計困難及傳統社區凝聚力的瓦解。東埔一鄰因在國家公園內,外來資本無法在該地炒作觀光活動,原住民大部分的土地得以保留住,部落更有著極高的凝聚力。以該地牧師為主的一部分人雖然反對國家公園的種種措施,但仍主張不應輕言要求將該地劃出國家公園範圍外以確保部落土地與傳統生的完整與延續。國家公園近年來不斷推展的文化採集、保存,及傳統藝術推廣等活動也極具意義。玉山國家公園在梅山村陸續進行的社區建設工程,及遊客中心附近的販賣部委由村人經營等利益分享措施,持平而論,也給地方上帶來寶質的利益。加上近年來執法不再如往昔嚴苛及態度的改善,致令一位過去大力批評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地方領袖也不禁稱讚目前處長的作風。再者,台灣山林在長期的遭外力入侵與破壞之下,其面貌也已經大不如前了,適度的國家力量介入進行保育工作,確有其必要性。只是,國家公園要走出過去「欺壓原住民」的陰影,仍有許多社會結構及法令制度的問題待解決。
五、建議與結論
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之間的衝突其實就是原住民族群與漢族群間的衝突。它不但凸顯了漢人社會對待原住民族群的不正義與粗暴面,更是表露了台灣地區扭曲的環境政策。然而,歷史的錯誤已經造成,本研究所提出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在於漢人政府本著平等與尊重的原則,「互為主體」的考量,並兼顧其特殊性來對待原住民及原住民文化。此外,原住民經濟條件的改善也是促進族群融合的不可或缺因素。上述議題,本文在此並無法詳論,僅能對國家公園相關問題提出下列有限的政策性建議:
(一)國家公園應全面修改現行法令,並邀請有關原住民代表參與修法以保障原住民權益、符合其需求。如前所述,目前國家公園法令所預設的「無人公園」並不符合台灣的現實情形;國家公園必須正視公園內及周遭原住民存在的事實,重新邀集原住民及專家學者修改法令。目前全世界已經有許多成功的公園與當地居民共容共存的例子,除了前述masai mara保護區與馬賽人間的關係之外,在哥斯大黎加的cahuita國家公園也是一個由過去的居民∕國家公園間的衝突演變至彼此退讓與合作的進步例子(kutay, 1991)。其實,人不必然是破壞生態平衡的因素,相反的,許多原住民部落都發展出與當地自然環境和諧共存的生活文化。只要稍加運用,有了當地原住民的合作,保育的工作更是容易達成。馬賽人與其周遭自然環境的關係正是最好的例子。遺憾的是,玉山國家公園於1994年才出版的「第一次通盤檢討」計劃書內卻未對本文談論的原住民 — 國家公園衝突問題加以檢討,該書仍只對「死的」文化史跡之保存提出討論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994)。
(二)接續上述建議,為了因應新的「人居公園」規劃,國家公園範圍之劃定應考慮仿效許多國外的例子設立「緩衝區」。此區介於公園真正範圍內與非公園區,當地居民在此區內享有較大的活動自由,對於區內的資源有優先使用權,並且可以獲得國家公園的回饋。目前在全球包括尼泊爾的annapurna conservation area,印尼的gunung leuser national park ,墨西哥的monarch butterfly overwinteringreserves,以及桑比亞的south luangwa national park都設立了緩衝區,其中以後者的成效最佳(wells and brandon,l992)。舉凡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太魯閣口地區,玉山國家公園的東埔與梅山地區均可規劃為「緩衝區」以確保當地原住民之既有生存權與文化權不因國家公園之設立而被犧牲。在緩衝區未設立、法令未修改之前,對於原住民的傳統活動,國家公園管理處應以較寬容的方式對待之。
(三) 配合地方發展及推展利益分享,以獲取當地區民認同與合作。根據過去的研究,國家公園及保護區與當地居民和諧相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使居民認為國家公園及保護區可以為他們帶來 (個人的或整體社區的) 利益(wells and brandon,1992;west and brechin,1991)。上文提及的台灣國家公園與原住民間的衝突,其根源之一便是原住民不但不能因國家公園的設立獲得任何好處,反而是處處受限於國家公園。許多研究者均認為,在環境正義的理念之下,居民因受侵犯或限制而要求合理的補償 (just compensation ) 是應該的 ( capek,1993:8;hofrichter,1993),只要這補償不是以不當的環境措施作為交換條件。這似乎與前述桃源鄉長的說法不謀而合。在許多開發中國家,因多數居民的生活都很窮困,社區的基礎建設也普遍缺乏,當國家公園以補助地方建設及創造就業機會、分享門票所得回饋地方時,多半能獲得當地居民的認同。根據筆者們的田野經驗,本研究所討論的幾個原住民部落之經濟條件都很差,社區基礎建設普遍不足,而一般居民所最關切的事務便是基本經濟需求的滿足。國家公園適度的協助地方發展建設,創造就業機會,應可多獲取居民認同。玉山國家公園近年來在梅山村所作的回饋措施已經開始收到成效了,其它地區應可加以仿效,再配合前述法令的修改,過去的衝突根源應能適度的被化解。
(四) 國家公園管理處應積極邀請原住民參與國家公園事務,包括聽取原住民社區意見,採用原住民當導遊、解說員,並配合原住民社區文化推行「生態旅遊」等活動。國家公園不但應去除過去視原住民為公園破壞者的觀念,更應積極的鼓勵原住民參與公園規劃與經營。國家公園設立在原住民的傳統家園內,自然應多聽取長久以來作為該地主人的看法。而原住民是他們生活領域裡各項自然與文化現象最佳的詮釋者,國家公園若能善於運用此資源,不但原住民可以因此獲取經濟利益、促進原住民本身的文化認同,並可使原住民成為國家公園有效的助力。包括尼泊爾、泰國、祕魯、哥斯大黎加等國都開始建立地區住民參與的模式,而在加拿大北部,原住民甚至獲得與政府當局共同經營wood buffalo national park的權利(wells and brandon, l992;wast,l991)。玉山國家公園的第一次通盤檢討計劃裡提到嚮導制的設立,這是個可行的開端。但國家公園應保障原住民的優先任用權,並且和目前巡山員一職一併納入正式編制,而非目前這種沒有福利與保障的非正式編制。
作為台灣最弱勢的族群,原住民在過去的歷史乃至二十世紀末的今天承受了無窮盡的苦難。國家公園立意雖好,但若其推展是建基於對原住民的再一次壓迫,這樣子的公園是一個民主社會的所有公民不能認同的。去年十月太魯閣族人發出抗議的怒吼,他們所舉令人至今印象深刻的「國家公園在我們土地上只有加深原住民的痛苦」標語道出了他們累積多年的無奈與不滿。在玉山國家公園成立屆滿十年之際,現在是台灣社會正視與改變原住民所遭受社會不正義對待的時候了。
本文以環境正義的觀點來分析原住民與國家公園間衝突的因素,並援引國際案例來與台灣的情形作比較研究。在原住民議題已經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族群關係日益成為台灣敏感話題的今天,政府應特別小心戒慎的處理本文所談論的問題。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之間的衝突與矛盾,除了現實上導致公園政策無法順利推行、生態保育工作無法落實之外,其背後更代表著社會正義的扭曲。以環境正義的觀點來分析上述議題,最能同時兼顧生態永續性的維持與社會正義的彰顯。在台灣,因環境因素而導致的社會衝突日益嚴重,各濱海工業區、垃圾場、道路、水庫等的開發都導致不同社會群體間的衝突。環境正義觀點正可提供一個系統性的思考模式來對各項衝突做深入的分析及做出合於社會長久利益的判斷。
本文同時發現,將原住民排除於國家公園之外的保育政策不但是不合於社會正義的舉動,它也是無法成功的政策。唯有當國家公園接受原住民是公園的一部分,並鼓勵原住民「由下而上」的參與國家公園事務,與公園管理處保持密切而互利的合作,二者間的衝突才可能化解,保育的工作也才能落實。肯亞馬賽人與masai mara動物保護區的關係提供了最好的典範。國內學者對於本研究所討論的議題一直還沒有做系統性的研究。本論文的提出僅是一個開端,希望能產生刺激學術界關切此一議題的作用,而引發後續研究的進行。此外,本論文的提出所能對此議題提供全盤性的社會學與人類學思考以作為今後討論的重要依據及修改法令政策的參考。
(一)國家公園設立時完全未考慮當地原住民的生活習慣與文化,並且未曾與當地原住民溝通、協調,或聽取他們的意見。國家公園之設立為一典型之政府「由上而下」的決策過程,國家一手規劃、選定國家公園並制定相關法規。受影響之原住民則被排除於政策制定過程之外。這個現象除了凸顯在台灣的漢人政府一貫的忽視原住民權益之外,背後還有兩個主要原因:
(1)如前所述,台灣的國家公園政策與法令絕大多是抄襲美國制度而來。美國雖然是全球第一個成立國家公園的國家,但它所認定的國家公園是個無人居住、無人使用的自然環境。美國境內的國家公園絕大多數也都是在趕走了原住民之後才設立的,只有極少數的國家公園在近些年來發生與附近原住民間的衝突(hough,1991),因而它的國家公園法令政策並不會顧及當地住民的議題。然則,美國的地廣人稀、資源豐富,因而可以有效的區隔自然保護區與人類活動,這卻不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比擬的。美國的這種「無人公園」典範最近不斷的招到批評與挑戰(west,1991)。全球許多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公園或保留區都有原住民存在的現象,過去他們往往以「籬芭與罰款」(fences and fines)來區隔國家公園與附近住民,但這樣的政策往往遭來居民的反對與不合作,公園的保育目標因而無法達成(wells and brandon, l992:1)。
鑒於以往的失敗經驗,近年來,許多國家開始致力於促進國家公園與當地住民的合作關係,不少法令都是針對居民與公園間的互動關係而設(west and brechin,1991;wells and brandon,1992)。即使在美國的阿拉斯加,政府也開始認可當地的原住民——愛斯基摩人對於國家公園內的資源有特別的使用權。肯亞的wasaimara動物保護區與其周圍的馬賽人(maasai)間的關係之演變更是為國際間樂道的例子(kiss,l99o;talbot and olindo, 1990)。本世紀初,英國殖民政府以其自我偏見,認定以遊牧為生的馬賽人對其周遭豐富的野生動物深具威脅性,因而在馬賽人的家園設立了masai mara動物保護區。保護區內禁止馬賽人進入,但卻允許白人在區內的狩獵活動,這造成強悍的馬賽人極大的不滿與抵抗。肯亞獨立初期承襲殖民政府的政策,不但造成政府與馬賽人的對立,馬賽人甚至故意屠殺動物以表達他們的不滿(collett, 1987)。在此種衝突結構之下,肯亞政府的保護野生動物之目標自然無法達成。
有鑒於上述問題,負責國家公園及保護區的「肯亞野生動植物服務部」(kws)在1990年的時候成立了「社區野生動植物服務」(cws)單位,專門從事國家公園∕保護區與當地居民間的溝通合作事宜。cws主要的工作包括:劃定國家公園∕保護區內土地及資源的使用方式、協助社區建設、分享觀光所得、生態保育教育(kenya wildlife service, l990)。透過與當地居民的溝通、協調,及利益分享,cws試圖改變過去因「由上而下」的政府措施而遭致的居民反感與敵對。在masai mara保護區,觀光收益大部分留在地方,並被用來設立集水站、學校、醫療站等設施。附近的馬賽人在遭受野生動物侵犯時能獲得適當的補償,乾旱時並有緊急救濟措施。再者,由於觀光活動熱絡,有些馬賽人得以在保護區內取得一份管理員的工作,而少數村落也可藉文化表演活動獲得觀光收益。以上種種措施,都逐漸在改變以往馬賽人與保護區及肯亞政府間的惡劣關係;許多年輕人更積極的表示,保護區的分享利益及回饋措施與文化觀光活動,不但能為他們帶來生活的改善,在某些程度上也有促進馬賽族人文化認同與保存的功能 (作者1994年參與觀察與訪談資料) 。再者,由於有了居住在周圍馬賽人的合作,保護區內的動物更有效的被保護著,動物不再被屠殺,盜獵者也不敢再進入此一區域了。
上述masai mara與馬賽人間關係的演變,正是由「無人公園」模式轉變為「人居公園」的最好典範。台灣的國家公園無視於上述世界潮流的演變及許多國家的教訓,斷然的移植美國的「無人公園」模式而不正視公園內外原住民存在的事實,自然會造成公園原住民與公園之間的衝突。
(2)國家公園雖然對於園內原住民曾加以研究,但僅著重以人類學家對於人文史蹟的調查,而忽略了當前原住民所面臨的種種問題。基於「無人公園」的典範,國家公園雖然重視園內原住民的文化,但所重視的往往止於史蹟、考古或靜態的人文資料。目前之國家公園法與施行細則裡就完全沒有提到對於園內原住民的處理方式,僅在本法第十五及十六條列舉「史蹟保存區,的管理標準;及在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列: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修繕古物、古蹟,應聘請專家及有經驗者執行之,並儘量使用原有材料及原來施工方法,維持原貌:依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或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變更,應儘量保持原有風格。其為大規模改變者,應提內政部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國家公園內發現地下埋藏古物、史前遺跡或史後古蹟時,應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發掘、整理、展示等工作,其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合於指定為史蹟保存區之規定時,得依法修正計劃,改列為史蹟保存區。 (內政部營建署,1989)
以太魯閣國家公園為例,337頁的公園計劃書裡花了相當篇幅談論園內的野生動植物,且有六頁提及園區內的人文史蹟,而對於現有人口及其活動僅以半頁描述,且對於國家公園可能對原住民帶來的影響隻字未提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1988)。這種對於原住民「死了的才重要,活著的不算」的態度,似乎與美國白人對原住民所作的充滿種族歧視的陳述不謀而合:「唯一的好印第安人是個死的印第安人」(the only good indian is a dead indian)。也難怪1994年10月太魯閣原住民的示威遊行中高舉著「國家公園讓我們原住民變成次等民族不如野生動物」的抗議布條。
由於上述的缺失,國家公園一開始就遭到原住民極大的反感 (瓦歷斯.尤幹,1992) 。一位太魯閣地方的原住民菁英就道出了許多當地人的心聲:「原住民對國家公園的認知是『限制』。」許多報導人抱怨他們對於當初國家公園在他們家園成立之事一無所知,有些人甚至是遭警察隊攔阻後才知道有所謂的國家公園存在。即使是知道了公園的存在之後,他們也往往無法了解為什麼要設立國家公園,而且要選定在他們的家園設立。
(二)由於前項問題,國家公園所制定的法令對於原住民經濟活動造成很大的影響,對於他們的生活也造成了相當大的不便利。綜合許多報導人的陳述,國家公園對於原住民影響最大的有下列事項:
(1)礦物與植物的採集限制:原住民過去靠山吃山,對他們而言,山裡有著無盡的食物與資源供他們取用。近年來更是以採集高經濟價值的礦、植物來補貼家用,舉凡各種野菜、靈芝、蘭花、愛玉子等生長於各處山林的植物皆為原住民所採摘、販賣。而太魯閣地區所特有的礦石「玫瑰石」更是富於經濟價值,一塊材值好的、鳳梨大小的玫瑰石甚至可以賣到四、五千元。許多太魯閣族人在國家公園未成立前均以撿拾玫瑰石為獲取小筆財富的重要來源。國家公園成立後,各種採集活動均被禁止,這對於經濟所得偏低的他們而言,在生活上有相當程度的影響。
(2)狩獵、捕魚的限制: 狩獵與捕魚,尤其是狩獵,是許多原住民傳統的生活方式及補充食物來源之一。近幾十年來,狩獵作為維持生計的重要性雖然已大不如前,但對於原住民而言它卻是重要的習俗、休閒活動與補充肉類食物的方式。而由傳統狩獵活動發展出來的「獵人文化」更是許多原住民部落最重要的男性社會地位取得來源 (田雅各,1987) 。台灣雖然在六0年代就實施全面禁獵,但並未嚴格執行此一禁令。國家公園設立之後以其充足的警察隊力量嚴格執行禁獵,絲毫不考慮原住民對此一禁令的接受程度與適應問題。即使有國家公園管理處在現實的考量下對於狩獵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但這種因執行者而改變的執法嚴謹不一情形也會造成問題。東埔地區的許多原住民就抱怨前任管理處處長曾親口答應他們若打獵只是打一、兩隻,自家食用的,國家公園就不抓。但事買卻非如此,警察隊的人照常抓他們。對許多原住民而言,他們的祖先千百年來就在山林裡捕魚、狩獵,未曾發生過動物、魚類因而滅絕的情形。後來陸續的荷蘭人、日本人、尤其漢人的到來之後,森林被砍伐,道路一再的闢建,山產店的大肆獵捕才是造成動物稀少的主因;如今卻要原住民為此背負罪名,付出代價,實是極為不公平的事情。其實由生態保育的觀點來看,保護野生動物除了必須保障動物本身的生存之外,他們所賴以維生的棲息地之保護更是重要的。在台灣,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破壞,的確是大部分要歸罪於漢人政府及資本家的。
(3)地表及地上作物改變的限制: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內政部營建署,1989) 。在此條款下,原住民自己土地及地上的林木或作物便不得擅自改變,而是每次均須向國家公園申請並獲得同意後才能動手。這對原住民而言是極大的困擾與不便,許多人並不理會此項條文,其中便有人因此而招惹麻煩。東埔一位原住民就因為將他自己旱地裡的石頭以怪手挖掘出準備種蔬菜,因而遭警察隊制止,並罰款一千二百元。另一位報導人則抱怨他的田裡有棵老梧桐樹但卻不能砍伐。
(4)地上建築的限制:根據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內政部營建署,1989) 。原住民過去只要向鄉公所申請建照,國家公園成立後則須經兩次手續。由於國家公園對於建築物的大小、高度、甚至形狀有較嚴的限制,許多原住民抱怨這些嚴苛的規定使他們無法修建他們想要的房子。梅山村的一位報導人便認為國家公園對於他們村子最大的影響是房舍建造問題,因此希望梅山村能被劃出國家公園之外。秀林鄉鄉長則強調,「國家公園對居民最大的不便是申請建築執照要經過二道手續」。
對於以上重重限制原住民經濟與社會活動的規定,一位報導人以忿恨的語氣說,他們現在的處境是「動輒得咎」。許多報導人都還心有餘悸的指控國家公園警察隊過去常常會對於進出山林的原住民進行搜身,而且還會隨意闖進原住民家裡打開冰箱檢查是否有獵物,極為不尊重原住民人權,並嚴重侮辱他們人格。從當地原住民的立場來看,國家公園並未帶給他們任何的益處,只是給他們帶來生活的枷鎖。就如去年十月在太魯閣的抗爭活動中出現的標語一般:「國家公園在我們土地上只有加深我們的痛苦」。
(三)國家公園以雙重標準,甚至種族歧視的方式對待原住民。國家公園雖對原住民採取如上述的全面「禁止主義」,卻任由有權有勢的漢人及政府在園內公然從事違背國家公園宗旨與精神的行為。道路、隧道仍然繼續的闢建,礦產繼續被開採,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被國家公司與平地資本侵佔。目前,太魯閣國家公園內仍有數量龐大的採礦活動。雖然這些礦產的開採早於國家公園的設立,且根據國家公園法,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得在園內勘採礦石。因而,從國家公園的立場看來,這些採礦活動都是「合法」的。但原住民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他們的祖先早於國家公園幾百年來就在此採集、狩獵、捕魚,如今國家公園不准他們揀拾少量的玫瑰石,獵取少許獵物,卻允許漢人大肆開礦,破壞自然生態。一位秀林鄉代與另一位當地基督教傳道就不約而同的質問,「揀石頭和開礦哪一個對環境的破壞力比較大?」秀林鄉一位縣議員也質疑:「水泥廠都可以在這裡挖,原住民在這裡住那麼久,為什麼什麼都不行!」東埔地區包括當地牧師在內的許多原住民對於一座位於國家公園內,佔用原住民保留地的大型養鱒場便非常反感。他們認為國家公園只會欺負他們原住民,對於有權有勢的漢人就不加干涉。一位報導人更憤而宣稱:「法律就是一個騙人的玩意,政府是最大的騙人機關而坐視其不法。現代政治根本就不是在保護老實人,執法不公的結果,是在縱容壞人,使好人學壞。」
以環境正義的觀點來看,政府以「生態保育」的藉口來限制原住民的活動,且未施與補償,本來就是對弱勢團體極為不公平的作法。而雙重標準的保育措施,更是凸顯政府對於生態保育並非真正有心及作為弱勢族群的原住民被政府欺壓的本質。
(四)國家公園人員與原住民間存在著相當人的認知差距,兩者間的互動關係也極為不良。國家公園在歷經多次原住民抗爭後,也逐漸意識到園內原住民議題的重要性。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便是較為積極的關壞園區內外布農族人的生活與文化的例子。玉管處除了陸續的從事布農族人類學研究外,最近也出版了費心製作,極富文化保存功能的 (布農音樂) 一書及音樂帶 (吳榮順,1995),同時派遣一位熱衷布農文化的解說員規劃布農文化展示館在梅山村的建立,並舉辦布農族玉穗社文化尋根活動。然而,這些作法雖然於立意及實質文化保存功效都深富價值,但卻不見得對於原住民與國家公園間的矛盾有實質的化解功能。處長宣稱他在原住民部落舉辦球類活動,補助地方建設,並且派有住在部落的原住民作為部落與國家公園間的聯絡人。也就是因為如此,處長認為,原住民便不再如以前般的對國家公園抗爭。然而研究小組在部落裡所獲得的訊息卻與前述頗有出入。球類活動、地方建設補助等不一定是原住民首要關切,許多東埔居民更抱怨玉管處「該做的沒做」 — 村子裡道路窄小,自來水管未接,村子凌亂。對於「聯絡員」的設置,許多人均認為它並沒有發揮任何實質的功效。對於桃源鄉梅山村新近完成的吊橋與運動場加蓋設施,雖然不少人認可與贊揚管理處的作法,但鄉長卻不領情。他斷然的認為,地方建設及補助是國家本來就應該做的事,尤其是國家公園對他們造成這麼大的干擾,反對國家公園並不會因對方施與小惠而有所改變。總之,部落裡雖然也不乏贊同的聲音,但仍普遍存在著不滿與反對國家公園的情緒。
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居民與管理處互動情形則更不如玉山國家公園。太管處成立初期還曾派人參加各社區舉行的村里民大會進行溝通,後來則因雙方歧見無法消弭而中止。有些官員以各種成見來看待當地原住民,認為當地原住民「教育程度差,水準低」,因此才會不遵守法令,「無理取鬧」。對於去年太魯閣原住民的抗爭,則是認為原住民是受政客利用,是「為抗爭而抗爭」。基本上,太管處並不認為太魯閣國家公園有虧於原住民:「是潮流在變,不是國家公園欺負他們;而他們原住民自己不努力,反而受教會神父的引導,來製造族群不和」。由此來看,去年太魯閣地區之所以會發動一千多人的抗議遊行,包圍管理處並提出十六點訴求也就不難理解了。
以上所分析的是國家公園與原住民間衝突的最直接根源。然而這些衝突背後更有著深層的原、漢間的歷史性矛盾存在。首先,前述國家公園對於原住民的種種限制,其實有絕大多數都非始於國家公園的設立。舉凡禁獵、禁伐、山坡地種植限制、採礦規定、建築規定等都有相關的野生動物保育法、森林法、礦物法、建築法等法規的限制。這些由漢人制定的法規雖然完全忽視原住民的特殊文化與生活方式,但因為過去,這些法令並不被嚴格執行,原住民並不會感受強大的限制。國家公園成立後,挾其中央單位的資源與警察隊的執法力量,對於其園內法令的執行較為徹底,原住民也就直接的受到影響。桃源鄉公所的一位高級行政人員就毫不諱言的指出,雖然很多事情都有法令限制,但地方官員有選票與人情的壓力,很多時候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國家公園沒有這些壓力,自然會管得緊一點。換句話說,國家公園的成立並非問題的源始,它僅是政府以漢族中心主義來對待原住民的一貫政策之集中展現罷了。
再從環境正義的觀點來看,國家公園的成立更是主流社會對於原住民最粗暴的「環境殖民主義」(environmental colonialism)的表現。主流社會在破壞、污染了自己所居住的台灣各處平原、盆地與丘陵地之後,開始察覺到保護自然環境的重要性,於是有了設立國家公園的構想。原住民數百年來在山上與大自然相依相存,將其生活領域內的自然環境完整的保存了下來。對於此,漢人政府通知原住民:「由於你們將你們的家園保存、照顧得很好,現在我們決定要將你們的家園變成我們的公園。」以泰雅族的聖山大霸尖山為例,雪霸國家公園的一位高級官員便宣稱,雪霸國家公園成立之後,「由我們來替你們(泰雅人)保護屬於你們的聖山。」漢人社會這種漠視原住民生存權、文化權的行徑,應是長期以來造成原、漢間衝突的最根本因素之一吧。
而原住民在歷經長久的外族欺壓,造成他們經濟、政治、社會秩序的解體及文化失調之後,原本就對政府及漢人社會存在零星的不信任感。過去十年來的原住民運動則開始整合了他們看待加諸於他們身上種種不公平、不正義事項的態度,經由幾次的社會運動:東埔挖墳、正名、反雛妓、反吳鳳神話及還我土地運動,原住民逐漸凝聚了他們的族群認同 (許木柱,1989) ,並從而型塑一個新的「社會正義」,乃至「環境正義」的認知框架。在上述的部落內,透過教會體系及地方政治及人際網絡的連結與運作,原住民集結了他們的意識與力量向國家公園及政府發出公平正義及尊重原住民文化的要求,甚而發起大規模的示威遊行。因此,在我們訪談過程中,許多原住民均提到政府對於原、漢之間的差別待遇;原住民文化及傳統生活方式的不被尊重,以及他們祖先所遺留的青山綠水被侵奪與限制使用;這些觀點的提出並非偶然的,而是一個新的社會正義認知框架已經普遍的被原住民接受與使用的結果。
當然,國家公園對原住民社區的影響也不完全是負面的。以東埔地區為例,過去東埔溫泉區 (五鄰) 由於平地資本大量湧入蓋旅館及開特產店,造成該區原住民土地喪失,居民生計困難及傳統社區凝聚力的瓦解。東埔一鄰因在國家公園內,外來資本無法在該地炒作觀光活動,原住民大部分的土地得以保留住,部落更有著極高的凝聚力。以該地牧師為主的一部分人雖然反對國家公園的種種措施,但仍主張不應輕言要求將該地劃出國家公園範圍外以確保部落土地與傳統生的完整與延續。國家公園近年來不斷推展的文化採集、保存,及傳統藝術推廣等活動也極具意義。玉山國家公園在梅山村陸續進行的社區建設工程,及遊客中心附近的販賣部委由村人經營等利益分享措施,持平而論,也給地方上帶來寶質的利益。加上近年來執法不再如往昔嚴苛及態度的改善,致令一位過去大力批評國家公園管理處的地方領袖也不禁稱讚目前處長的作風。再者,台灣山林在長期的遭外力入侵與破壞之下,其面貌也已經大不如前了,適度的國家力量介入進行保育工作,確有其必要性。只是,國家公園要走出過去「欺壓原住民」的陰影,仍有許多社會結構及法令制度的問題待解決。
五、建議與結論
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之間的衝突其實就是原住民族群與漢族群間的衝突。它不但凸顯了漢人社會對待原住民族群的不正義與粗暴面,更是表露了台灣地區扭曲的環境政策。然而,歷史的錯誤已經造成,本研究所提出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在於漢人政府本著平等與尊重的原則,「互為主體」的考量,並兼顧其特殊性來對待原住民及原住民文化。此外,原住民經濟條件的改善也是促進族群融合的不可或缺因素。上述議題,本文在此並無法詳論,僅能對國家公園相關問題提出下列有限的政策性建議:
(一)國家公園應全面修改現行法令,並邀請有關原住民代表參與修法以保障原住民權益、符合其需求。如前所述,目前國家公園法令所預設的「無人公園」並不符合台灣的現實情形;國家公園必須正視公園內及周遭原住民存在的事實,重新邀集原住民及專家學者修改法令。目前全世界已經有許多成功的公園與當地居民共容共存的例子,除了前述masai mara保護區與馬賽人間的關係之外,在哥斯大黎加的cahuita國家公園也是一個由過去的居民∕國家公園間的衝突演變至彼此退讓與合作的進步例子(kutay, 1991)。其實,人不必然是破壞生態平衡的因素,相反的,許多原住民部落都發展出與當地自然環境和諧共存的生活文化。只要稍加運用,有了當地原住民的合作,保育的工作更是容易達成。馬賽人與其周遭自然環境的關係正是最好的例子。遺憾的是,玉山國家公園於1994年才出版的「第一次通盤檢討」計劃書內卻未對本文談論的原住民 — 國家公園衝突問題加以檢討,該書仍只對「死的」文化史跡之保存提出討論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994)。
(二)接續上述建議,為了因應新的「人居公園」規劃,國家公園範圍之劃定應考慮仿效許多國外的例子設立「緩衝區」。此區介於公園真正範圍內與非公園區,當地居民在此區內享有較大的活動自由,對於區內的資源有優先使用權,並且可以獲得國家公園的回饋。目前在全球包括尼泊爾的annapurna conservation area,印尼的gunung leuser national park ,墨西哥的monarch butterfly overwinteringreserves,以及桑比亞的south luangwa national park都設立了緩衝區,其中以後者的成效最佳(wells and brandon,l992)。舉凡太魯閣國家公園的太魯閣口地區,玉山國家公園的東埔與梅山地區均可規劃為「緩衝區」以確保當地原住民之既有生存權與文化權不因國家公園之設立而被犧牲。在緩衝區未設立、法令未修改之前,對於原住民的傳統活動,國家公園管理處應以較寬容的方式對待之。
(三) 配合地方發展及推展利益分享,以獲取當地區民認同與合作。根據過去的研究,國家公園及保護區與當地居民和諧相處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使居民認為國家公園及保護區可以為他們帶來 (個人的或整體社區的) 利益(wells and brandon,1992;west and brechin,1991)。上文提及的台灣國家公園與原住民間的衝突,其根源之一便是原住民不但不能因國家公園的設立獲得任何好處,反而是處處受限於國家公園。許多研究者均認為,在環境正義的理念之下,居民因受侵犯或限制而要求合理的補償 (just compensation ) 是應該的 ( capek,1993:8;hofrichter,1993),只要這補償不是以不當的環境措施作為交換條件。這似乎與前述桃源鄉長的說法不謀而合。在許多開發中國家,因多數居民的生活都很窮困,社區的基礎建設也普遍缺乏,當國家公園以補助地方建設及創造就業機會、分享門票所得回饋地方時,多半能獲得當地居民的認同。根據筆者們的田野經驗,本研究所討論的幾個原住民部落之經濟條件都很差,社區基礎建設普遍不足,而一般居民所最關切的事務便是基本經濟需求的滿足。國家公園適度的協助地方發展建設,創造就業機會,應可多獲取居民認同。玉山國家公園近年來在梅山村所作的回饋措施已經開始收到成效了,其它地區應可加以仿效,再配合前述法令的修改,過去的衝突根源應能適度的被化解。
(四) 國家公園管理處應積極邀請原住民參與國家公園事務,包括聽取原住民社區意見,採用原住民當導遊、解說員,並配合原住民社區文化推行「生態旅遊」等活動。國家公園不但應去除過去視原住民為公園破壞者的觀念,更應積極的鼓勵原住民參與公園規劃與經營。國家公園設立在原住民的傳統家園內,自然應多聽取長久以來作為該地主人的看法。而原住民是他們生活領域裡各項自然與文化現象最佳的詮釋者,國家公園若能善於運用此資源,不但原住民可以因此獲取經濟利益、促進原住民本身的文化認同,並可使原住民成為國家公園有效的助力。包括尼泊爾、泰國、祕魯、哥斯大黎加等國都開始建立地區住民參與的模式,而在加拿大北部,原住民甚至獲得與政府當局共同經營wood buffalo national park的權利(wells and brandon, l992;wast,l991)。玉山國家公園的第一次通盤檢討計劃裡提到嚮導制的設立,這是個可行的開端。但國家公園應保障原住民的優先任用權,並且和目前巡山員一職一併納入正式編制,而非目前這種沒有福利與保障的非正式編制。
作為台灣最弱勢的族群,原住民在過去的歷史乃至二十世紀末的今天承受了無窮盡的苦難。國家公園立意雖好,但若其推展是建基於對原住民的再一次壓迫,這樣子的公園是一個民主社會的所有公民不能認同的。去年十月太魯閣族人發出抗議的怒吼,他們所舉令人至今印象深刻的「國家公園在我們土地上只有加深原住民的痛苦」標語道出了他們累積多年的無奈與不滿。在玉山國家公園成立屆滿十年之際,現在是台灣社會正視與改變原住民所遭受社會不正義對待的時候了。
本文以環境正義的觀點來分析原住民與國家公園間衝突的因素,並援引國際案例來與台灣的情形作比較研究。在原住民議題已經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族群關係日益成為台灣敏感話題的今天,政府應特別小心戒慎的處理本文所談論的問題。原住民與國家公園之間的衝突與矛盾,除了現實上導致公園政策無法順利推行、生態保育工作無法落實之外,其背後更代表著社會正義的扭曲。以環境正義的觀點來分析上述議題,最能同時兼顧生態永續性的維持與社會正義的彰顯。在台灣,因環境因素而導致的社會衝突日益嚴重,各濱海工業區、垃圾場、道路、水庫等的開發都導致不同社會群體間的衝突。環境正義觀點正可提供一個系統性的思考模式來對各項衝突做深入的分析及做出合於社會長久利益的判斷。
本文同時發現,將原住民排除於國家公園之外的保育政策不但是不合於社會正義的舉動,它也是無法成功的政策。唯有當國家公園接受原住民是公園的一部分,並鼓勵原住民「由下而上」的參與國家公園事務,與公園管理處保持密切而互利的合作,二者間的衝突才可能化解,保育的工作也才能落實。肯亞馬賽人與masai mara動物保護區的關係提供了最好的典範。國內學者對於本研究所討論的議題一直還沒有做系統性的研究。本論文的提出僅是一個開端,希望能產生刺激學術界關切此一議題的作用,而引發後續研究的進行。此外,本論文的提出所能對此議題提供全盤性的社會學與人類學思考以作為今後討論的重要依據及修改法令政策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