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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指考公民與社會─法律Part 1

 

98指考公民與社會─法律Part 1
2009/07/06 22:06:44 瀏覽1362|回應0|推薦23

公民與社會,50題中佔13題。
98年大學指考正式解答
98年大學指考試題.參考解答

第2題

未曾接觸毒品的李小明為19歲的大學生,某日與同學結伴至校外狂歡,並受他人慫恿,吞下二顆不知名藥丸,之後被警察臨檢,並查出吞下的藥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定的第二級毒品。關於此現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因為未吞下藥丸,故未違反法律規定

(B)李小明吞下不知名藥丸,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施用毒品行為

(C)因為李小明仍為學生,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審理

(D)法官確定李小明的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後,應判決其入監服刑

評論:

  • 學生吸毒是教育宣導的重點項目,所以這一題是考學生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認識。
  • 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轉讓、栽種等都是該條例處罰的範圍,慫恿李小明吞下藥丸的人,觸犯該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初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我國將之視為病人,應先送至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非將其判刑入獄,許多藝人都有遇過類似的處境。
  • 本題順帶考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範圍,該法所稱的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李小明已經十九歲了,並非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
  • 參考書目:詐騙追緝X檔案
  • 難易度:●●●○○○

第3題(B)

陳小華具有模仿天份,時常在班上自編劇本模仿名人,是班上的開心果。他最大的心願是可以上著名的電視模仿節目表演,因此常常將自己的模仿演出上傳到網路上,並且著名「歡迎下載,並請轉寄支持」,以求增加知名度,希望有朝一日可以一圓星夢。對於小華的這些行為,由保護著作權的角度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著作權既然是保障個人的創作成果及發明,法律性質就是一種非財產權

(B)陳小華對於自編的劇本是否享有著作權,應以作品的獨特性為判斷標準(據了解大考中心的解答與補教協會的答案不同,大考中心的答案是D。)

(C)陳小華完成劇本後,應向主管機關登記,才能主張別人不得抄襲其作品

(D)網友將陳小華演出的作品檔案貼在自己的部落格,未侵害陳小華的權利

評論:

  • 如同上一題,著作權之宣導與毒品防制,在校園內都是相當重要的工作。
  • 著作權當然是財產權的一種,在體系上歸屬於無體財產權之一種,一般而言,所謂無體財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
  • 著作權,是指人類所為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且足以表達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抄襲的作品,就不能享有著作權。
  • 目前著作權採取著作完成主義,而非過去的著作登記主義。所謂著作登記主義,事只要登記完之後才能享有著作權。
  • 陳小華授權任何人皆得下載與轉寄,但並不包括公開展示或發表權,網友所為業已侵害其著作權,只是有無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


出處: 98指考公民與社會─法律Part 1 -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kf0630/3103292#ixzz1f8mi2Mq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