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公力救濟原則 自力救濟原則 ... ...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遵守三項指導原則:
1.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禁止違反公共利益原則)(民法148條第1項前段)
2.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148條第1項後段)
3.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誠信原則)(民法第148條第2項)
「誠實信用原則」乃斟酌事件之特別情形,衡量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使法律關係臻於公平妥當之一種法律原則。
「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就一般而言,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免對義務人或他人造成不利益之結果,必須在主觀上有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始構成權利之濫用。
一、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這在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一項有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要小心,這條所規定的「濫用」主要指權利的行使「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或是「損人不利己」、「損人極大、利己極小」的情形都在禁止之列。行使權利,多少都會對別人造成侵害(例如,開車走在路上,行使汽車的所有權,但汽車排出廢氣,對路人健康多少造成一定程度影響。但我們會不會因此禁止汽車上路呢?不會,主要的原因在於汽車的廢氣在現代社會中原則上屬於可以忍受的範圍),但並不是因此就不可以行使權利了,如果權利有「濫用」才被禁止。例如:張三明知對面李四患有心理疾病,對紅色極為恐懼。卻故意在李四對門的自己所有土地上築起高牆、漆上大紅色,導致李四終日心神不寧。張三在自己的土地上築牆,本來是權利的合法行使。但漆上大紅色這件事,沒有什麼正當理由(並不是說牆漆成紅色小偷就比較不會來),顯然是以損害李四為主要目的,即非法律所許。
二、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使用不誠實、無信用的方法。這可參見民法第一四八條第二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但何謂誠信,這很難定義,應該要個別判斷。下面這個例子是民法教科書上常用的例子:甲向乙借貸十萬元,並沒有約定何時應該清償。有一天,甲乙兩人一起到森林裡玩耍,突然出現持槍強盜丙,表示要搶劫。甲此時向強盜說:「強盜兄,請等一下!」。然後從口袋裡掏出十萬塊,拿給乙說:「乙兄,欠你的錢現在還你!」。法律並沒有規定在強盜面前不能把錢還給債權人,但這時還錢給乙有沒有發生清償的效果呢?答案是沒有,因為此時還乙錢,一定會被強盜搶走,本來是自己的損失硬是移轉到乙的頭上,就屬於有欠誠信的行為。
三、公力救濟的原則。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只有國家機關能夠實施強制力量,強制對方清償。例如甲欠乙十萬,乙能不能自己跑到甲的家裡面、看見值錢的就搬、一直到搬滿十萬為止?不行。一定要經過法院程序,才能把錢以強制手段取回,稱為公力救濟原則。
四、自力救濟原則。這是亂講,法律上有這個制度,但他不算原則,只能算例外。前面講過,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只有國家機關能夠實施強制力量,但在非常少數的例外中,私人也可能自己以強制手段實現權利義務關係。這主要規定在民法一五一條:「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舉例給你聽:甲欠乙兩千萬,一直不償還。某天乙到機場送朋友出國,赫然發現債務人甲已經辦妥美國移民手續,正準備搭下一班飛機飛去美國當美國人了。甲如果跑了,這筆錢就真的永遠拿不回來了,但是此時要法院馬上介入恐怕也來不及。乙在這種緊急的情況下,可以動手把甲抓起來,馬上帶到法院、根據民法第一五二條要求法院馬上處理。此時即為例外容許自己動手的情況,稱作「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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