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著作財產權
著作一經完成後,著作人即享有對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當著作人欲從著作獲得經濟上之回報時,唯有透過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方能達到目的。我國著作權法於第22~29條規範著作權人專屬之著作財產權,由於著作權之創設及行使會增加公眾利用著作之成本,因此著作財產權僅享有一定的年限,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年限之著作即成為公共財,社會大眾可無償利用。
有別於著作人格權之專屬性、恆常性和不可讓與性,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亦可透過授權方式將著作交由被授權人出版、發行、重製、翻譯或改作等。
3. 著作權體系表
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公開發表權、著作人姓名表示權和禁止不當修改權。
著作財產權則包括重製權、散佈權、改作、出租、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
侵犯著作財產權常見行為包含未經同意之重製、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上映等。
著作權保護之例外─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規定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可在適當範圍內利用他人著作,也就是所謂的「合理使用」,然合理使用必須限於特定情形下,且以不損害著作人法定利益為範圍。
如果說著作權的存在係為保障著作人的權利,那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便是立法者基於公眾利益考量,限制著作財產權行使所做的規定,基於公眾對於隱私權保護、非營利之利用或是學術、教學、新聞自由等因素,依據伯恩公約樹立的原則如下:1. 僅限於特定相關之情況;2. 未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3. 不致對著作人之法益造成不合理的侵害。
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僅對合理使用作抽項之規定,由法院依個案根據以下原則加以判定: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2. 著作之性質;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4. 利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一本書如果只影印二到三頁作為教材用,為合理使用範圍,但如果是影印整本書,則損害了著作人法定利益,此即重製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