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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卷13回 Q2 B 共同報償原則

 
 政府對人民所提供之服務,大體上可分成二大類,一為國防、外交、治安等一般性服務,每個國民均需要政府提供此類整體性的服務,然因其服務不具排他性,致使政府無從衡量每個人究消費此種服務的數量,故而採取「共同報償原則」向人民強制徵收收入,此類收入通稱為「租稅」﹔另一則為政府針對特定對象所提供之個別服務,如護照及戶籍謄本之發給等,通常係由個人依其需要自行決定,是否向政府購買此種特定服務,政府自可按「個別報償原則」徵收收入,此類收入即為「規費」。
原文: 樂見規費法制化、落實使用者、受益者付費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3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