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非特種買賣之商品沒有七天鑑賞期嗎?.
本人於某知名電器連鎖店購買一密閉包裝的耳機,回家拆封時才發覺非原本想要之機型且佩戴時不舒服。打電話告訴賣場人員已試戴過可否更換,他說你帶回來看看,到了賣場小姐說可以,因此便選了另一款耳機。直至換貨程序時另一名人員說因為已拆封所以不可以換,最後由於店長基於工作人員疏失為由做了商品之更換,但他仍堅稱賣場內商品不受消保法規定七日鑑賞期之約定。我查過消保法和民法,為什麼電視購物或訪問購物之商品雖然我也看到了、摸到了,當我不滿意時可以退換貨品。而賣場中的 商品由於沒有提供樣品可檢測,因此當買到不合宜之商品時卻只能自認倒楣。請問一般特殊商品買賣沒有七天鑑賞期嗎?法律有保障此類消費者之法條嗎?
你的問題也是一般人常容易有的誤會,以為所有的商品都有七日的鑑賞期(正式用語為七日猶豫期間)。七日猶豫期間是源自消保法十九條,法條規定的很清楚只有所謂的特種買賣(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方有十九條的適用。依據消保法第二條的定義,郵購買賣:未讓消費者事先、預先檢視商品所成立的買賣(電視購物、網路購物也成立);訪問買賣:未經消費者要約,親自到消費者住居所或其他處所從事消費行為。看出這特種買賣與一般的買賣行為不同之處了嗎?一般商品的買賣,你是自己走到人家的商店裡面,有充分猶豫買或不買的時間,自然不適用十九條中七日猶豫期間的規定。
結論,買東西前先想清楚,勝過買東西後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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