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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 禁止類推適用

 
「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禁止類推適用

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例如倘若刑法規定「在於車站或埠頭竊盜者為加重竊盜罪」,目的係因車站或埠頭乃供人旅行之地,旅遊證件與行李失竊較普通竊盜更嚴重,但竊盜案如係在航空站發生,航空站亦為供人旅行之地,但因非法律條文所明定的加重要件,則不能因其與車站、埠頭性質相同,而以類推適用的法理包含之,仍應論以普通竊盜罪。

 
a.禁止類推適用例如今天法律公告是禁止感冒藥進口時
你進口了頭痛藥,並未違法。乃禁止類推適用
 
 
在公開場合偷拍她人裙下風光是否觸法〈本篇報導由楊永吉律師法律解說〉
新聞:
某一陸軍軍官學校三年級楊姓學生,在高雄縣鳳山市一家商店內,涉嫌以數位相機偷拍購物女大學生裙底風光,被店員發現呼喊路人圍捕,昨天被警方發現共有四個檔案照片,經被害女學生指證,其中三個是他,另一個係另一被害人。原先被害人男友開價二十萬元和解,但因楊姓學生無法支付,而和解不成。最後警方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法辦。
法律教室: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但楊姓學生以照相機竊錄她人之裙下風光,裙下風光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若法官成立妨害秘密罪,是否有違罪刑法定主義下之禁止類推適用?或為因應社會對法律作適度的擴張解釋?禁止類推適用之意義,因個人權利,不應受國家公權力無限制剝奪,故縱使刑法規範之內容不完整或未規定,法官亦不可以類推於相似的法律規定適用加以彌補。
惟因法律是社會環境的產物,必須與社會相配合始能發揮效用,但因社會變遷極快,常令法律來不及變更,而造成法律與社會脫節,為彌補這種缺陷,故法律解釋除文義解釋外,有時必須超越法律文義日常用語的意義作解釋,此稱為擴張解釋。兩者區分在於,類推適用是法官把未犯罪化之不法行為,比附援引現行刑法類似之法律效果加以處罰。擴張解釋是原來的法律條文依一般的詞義解釋,無法涵蓋社會通念中對該文字的範圍,乃將之擴大解釋以資適用。
據報導,雖楊姓學生偷拍她人裙下風光,裙下風光非活動,言論或談話,但其屬於個人非公開之私人部分,且亦屬於個人隱私權部分,與妨害秘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相同,且以前未有這種偷拍現象,未符合社會生活,故應可解釋為擴張解釋而非類推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