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7: 不自證己罪
Descripción: nemo tenetur se ipsum accusare-沒有人必須自我控訴(niemand muß sich selbst anklagen),nemo tenetur se ipsum prodere-沒有人必須作為對抗自己的證人(man muß nicht gegen sich selbst als Zeuge auftreten),這兩句拉丁法諺即為不自證己罪原則(nemo-tenetur-Prinzip):「沒有人有義務使自己承擔罪責」、「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罪行做出貢獻」、「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犯行主動提出不利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意志去積極證明自己的犯罪」,乃是法治國的基本立場,以尊重人性尊嚴的中心思想為基礎的刑事程序原則,而人性尊嚴關注的是,被告必須能自由決定是否願意將自己作為自己犯罪的證明工具,強制將自己的陳述提供作為刑事判決或其他相關處罰的條件,不僅欠缺期待可能,也違反人性尊嚴
緘默權~是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的權利
被告不自證己罪的概念是從被告的緘默權而來
被告既然可以保持緘默,等於被告無陳述義務,且在保持緘默的同時,不可因其緘默而做有罪推定,
既然被告無陳述義務,自無為真實陳述的義務。
另依期待可能性法則,無法課犯罪人以真實陳述的義務,要他乖乖把自己犯罪事實一五一十自白出來,犯罪人隱匿自己犯罪行為相當合理。
但須注意,你可以說我沒殺人,可以說當時我不在場,但如果亂虎爛,說人是張三殺的,會有誣告的問題;若指使別人來作證說你的確不在場,會有教唆偽證的問題。
在我國實務上辦理刑事案件 對於被告都必須先告知其有關權利
但往往都會快速唸過 讓你沒聽請楚 不知道要行使緘默權
或是先將其列為~重要關係人或證人
這時就沒有緘默權必須回答問題 等到回答完了
再以~涉案情節重大~為由 改列為被告
這時 他們想要問的都已經問完 再行使緘默權 也沒用了..
P.S所以不可因其緘默而做有罪推定<<<<這樣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