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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 何謂裁判費??何時用到??計算方式

一.裁判費就是人民向法院請求裁判時,必須要繳交的費用!

二.適用時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原則上是原告於起訴時便需預先繳納裁判費,如果不繳納,法院會先裁定命補正,如果還不補繳,法院便會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但是起訴時原告所繳納的裁判費,僅是"預繳"的性質,法院最後在判決時會在判決主文中交代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最終給付訴訟費用的責任(原則上都是由敗訴一方負擔)

三.計算方式:以民事訴訟來講,
1.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如:聲請裁判離婚)則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如果同時有非財產權之請求及財產權上之請求(如:聲請裁判離婚,同時請求夫妻財產分配),其裁判費則分別徵收!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以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