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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 簡易訴訟 小額訴訟

【民事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於原告請求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事件,以及其他法律關係單純如:建物等之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保護占有、不動產經界、票據、合會、利息、紅利、動產之租賃借貸、及因上開定期租賃、定期借貸、短期僱傭、旅館飲食店運送之糾紛、票據、合會等之保證關係涉訟的事件;

【小額訴訟程序】

適用於請求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金錢給付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事件,使案件單純的民事紛爭儘速解決。

 

       

【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一、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價額訴訟。

  二、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定期借貸訴訟。

  三、一年以下期間僱傭涉訟。

  四、旅館飲食店及運送人與客人涉訟。

  五、保護占有訴訟。

  六、定不動產界線界標。

  七、本於票據請求。

  八、本於合會請求。

  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定 期給付涉訟。

  十、動產租賃使用借貸涉訟。

  十一、因二、三、四、七、八、九、十之保證關係 涉訟。

  十二、其他經當事人合意之訴訟。

 

【刑事簡易訴訟程序】

適用於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由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各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訴,則由院本部民、刑庭組成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因此,今天的地方法院,審理一般民、刑事案件雖仍是第一審法院,但對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則是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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