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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考L8:Q26 請問行訴一般給付訴訟與撤銷訴訟之區別

 
這個問題,要先從行政處分的效力來說耶!

在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之後,原則上就會有存續力,而要排除這個行政處分的效力,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撤銷它(方法很多,訴願、撤銷訴訟…),以免它持續發生效力,而規制人民之權利;而給付訴訟則是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一個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給付,在這種情形下,就法理來說,如果你要的公法上給付,本身被一個行政處分給限制著的時候,只有二種可能的解決途徑。

一:直接起訴給付訴訟,勝訴的話,直接命行政機關為給付。

二:先撤銷那個有存續力的行政處分,再合併請求給付之訴,請法院判行政機 關為特定之給付。

上面二種解決方式,你想學者們會採那一種,當然是二囉!因為如果不這樣的話,撤銷訴訟就沒有人會去打了,因為只要提給付訴訟,勝訴就可以排除行政處分之效力,我為什麼要提撤銷之訴。

舉例來說,如果政府為了要蓋停車場,不小心越界蓋到你的土地上,而你要請他返還土地,正常來說,你應該是直接用一般給付訴訟,以公法上不當得利為理由,請求他返還;但是,如果你人太好,以書面行文請求他返還,結果政府裝死,給你一個確認土地是屬於公有無需返還的行政處分時,你就不可能直接用八條的一般給付訴訟了,因為上面有一個行政處分正在發生效力,所以囉!你只好用八條二項的說法,先撤銷那個白目的確認處分,才能再加以請求給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