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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社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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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行政法入門(行政訴訟) 小故事

周老先生的笑容
公僕難為 (行政法入門)
 
 「爸!爸!」子翔一打開鐵門,鑰匙都還來不及抽出來,就急急忙忙的朝客廳裡嚷著。   
  原本正坐在沙發裡打盹兒的周老先生,聽見兒子的叫喚,悠悠醒轉,模模糊糊的應了一聲:「啊?」   
  「爸,您沒事吧?」子翔走進來,「怎麼我打了好幾次電話回來都打不通?」   
  「是嗎?」   
  子翔走到放電話的小茶几旁,看了一眼就明白了。「爸,您電話又沒掛好。」   
  「是嗎?對不起。」周老先生坐直了身子,不好意思的笑了一下。周老先生有一個習慣,當他一個人在家的時候,如果要去上廁所,就會先把話筒拿下來;周老先生的想法是,他上了年紀啦,動作比較慢,若是在上廁所的時候剛巧有人打電話來,那可多令人著急,於是乾脆先拿下來,製造成「通話中」的樣子。問題是,周老先生上完廁所出來,常常會忘了把話筒給放回去,結果,就一直在「通話中」了。   
  「對了,」周老先生問:「你今天晚上不是去參加同學會了嗎?怎麼會一直打電話回來?」   
  「我就是在餐廳打電話的呀,」子翔愉快的說:「因為我剛剛知道一個好消息,想馬上告訴您,讓您高興一下!」
「什麼好消息啊?」   
  「您記得小韓嗎?以前念大學的時候也住在我們家附近,有時候還會過來找我一起去上學的?」   
  周老先生想了一下,「好像有一點印象。他現在在幹麼?」   
  「他很不錯,他是法官了耶!」   
  「是嗎?」   
  「小韓以前很少參加同學會,至少在他考上法官以前好像沒來過,總之,今天他來了,看到他我當然很高興啦,就跟他聊了很多。我聊到您那份保險金的問題,說實在讓我們很困擾,結果小韓就告訴我,現在有辦法解決了,因為行政訴訟有很大的變革了!」   
  「是嗎?」周老先生精神一振,原本委靡的目光一下子都有了精神。   
  周老先生是退休的公務人員,他有一筆保險金,當初所屬的行政機關遲遲沒有發下來,周老先生跑回去催了幾次,也不得要領,簡直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   
  「小韓說,以前的行政訴訟只有『撤銷訴訟』,現在多了『給付訴訟』和『確認訴訟』,這樣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太好了!我還以為這個事情永遠也解決不了了呢。」周老先生聽完子翔的解釋後,露出了開心的笑容。 子翔也跟著高興的笑了起來。   
  好一陣子以來,周老先生都沒這麼開心的笑過了。
 
 留言板
  • 關於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訴訟審判事務由行政法院來掌理,行政法院現在改為二級二審,也就是說,行政訴訟事件應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以其為第一審法院,人民對於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判如有不服,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其為第二審法院。
  • 行政訴訟的種類原來只有一種,就是撤銷訴訟,至於給付訴訟,並沒有規定,至多只允許於提起撤銷訴訟時,附帶提起損害賠償,現在行政訴訟增加了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兩種,和民事訴訟的訴訟種類相當。
  • 撤銷訴訟是指人民對於違法的行政處分,認為有損害到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而且經過訴願,結果仍然無法接受,可以在收到訴願決定書的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原來的行政處分。此外,如果提起訴願超過三個月,訴願機關還不作成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超過二個月仍然不作成決定者,這時也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確認訴訟又分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兩個類型,不過,基本上原告都必須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才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原則上是不必向行政法院請求的,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人民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就可以了,只有在其原處分機關認為該行政處分是有效而非無效,或請求後三十日內沒有回音,才有提起確認訴訟的必要。
    另外,某一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大部分都是由某一個行政處分來決定的,因此,如果認為這個行政處分是有問題的,應該提起撤銷訴訟才能使法律關係明確。
  • 給付訴訟又可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兩個類型。在前一章,我們談到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法令期間經過卻沒有下文,人民可以提起訴願來尋求救濟;但是如果受理訴願機關竟和受理申請案件的機關一樣怠惰,不在訴願的法定期間作出訴願決定,或者作出令人不服的決定,人民該怎麼辦呢?另外,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違法處分,訴願決定雖然撤銷了原來違法的處分,命令原處分機關另作適當的處分,原處分機關卻仍然作出違法處分時,人民又該怎麼辦?再次訴願嗎?針對以上各種情形,人民都可以提起請求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應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的訴訟,我們稱之為課予義務訴訟。至於一般給付訴訟是指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契約及其他原因發生爭執,要求對方提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的給付的訴訟。
參考法條
  •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行政訴訟審判權的範圍)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行政法院之權限)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條(行政法院之審級)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級:
     1. 高等行政法院。
     2. 最高行政法院。
  •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行政訴訟的種類)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撤銷訴訟的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提起確認訴訟的要件)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三條(行政處分無效的確認)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課予義務之訴的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提起給付訴訟的要件)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本文撰寫日期為89年5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7163&ctNode=2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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