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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 收養子女的要件(小故事)

收養子女的要件(95年7月3日)==

蕭擁溱

  小晴和阿達兩人青梅竹馬一起長大,又一直是同班同學,默契好得不得了。上了大學以後,順理成章的成為男女朋友。大學畢業後,雙方家長認為兩人感情穩定,兩人也覺得時機成熟,於是決定結婚。
 
  婚後,小晴和阿達的感情還是跟談戀愛時一樣甜蜜。一年後,兩人彼此都很適應婚姻生活,也很喜歡小孩,於是計畫生孩子。小晴因為太喜歡小孩,常常利用週末到大姐家陪大姐的三個小孩玩。而小晴跟第二個外甥女小君特別投緣,兩人就像母女一樣親密。
 
  轉眼間已經過了三年,小晴的肚子卻是一點動靜也沒有。檢查結果,發現小晴的體質不容易懷孕,於是醫生建議小晴接受人工受孕。小晴雖然配合療程,忍受打針吃藥的痛苦,結果還是一再的讓人失望。
 
  體貼的阿達看見小晴這樣,很捨不得,告訴小晴一切順其自然;他不忍心看見小晴為了懷孕忍受那麼大的痛苦。不過,一想到小晴那麼的喜歡小孩,卻一再失望,阿達於是興起收養孩子的念頭。
 
  阿達知道小晴很喜歡外甥女小君,於是和小晴商量,同時徵得姐姐和姐夫同意,準備收養小君,卻不知道法律是否允許收養自己的外甥女。

 

 

  請問:阿達和小晴夫婦可以合法辦理收養外甥女小君的手續嗎?

蕭擁溱

  現代人由於壓力過大以及其他因素導致無法順利懷孕,有些人於是考慮收養子女。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九九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因此,養子女雖然和養父母之間沒有血緣的關係,但是在權利義務和親生子女並沒有不同。
 
  故事中,小晴和阿達一直擔心,不知是否可以收養外甥女。小君和小晴的關係屬於旁系血親三親等,依照民法第一○七三之一條規定:「左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因此,小晴收養小君並不在法律的限制內,也就是說,小晴可以收養小君。
 
  民法第一○七四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所以,小晴和阿達應該共同收養小君,最後只要把收養事實寫成書面文字並且經過法院認可,就算完成收養程序。
 
  至於小君是不是應該跟養父阿達的姓呢?民法第一○七八條第一項:「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所以小君被收養後就應該姓養父的姓氏。(本文作者現職為律師)

心.留聲機
 
  有人因故無法生育而領養小孩,把對孩子的喜愛轉化成大愛,這種舉動令人敬佩。配合法律規定完成收養程序,其實只是一個開始,因為願意撫育下一代是包含承諾和責任的重大決定,所以必須要對孩子付出疼愛之情、教養之心,協助孩子健全成長。

  無論是親生子女或是領養子女,只要父母細心呵護、悉心照料,加上親子雙方用心經營彼此的感情,融洽、親密的親子關係並非難事。——簡里娟(臺北市龍山國中輔導老師)

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