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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手冊L6:Q25 收養的限制~2

 民法第1073-1條的條文意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各款請舉例說明!

另外: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這是什麼意思?謝謝

一、直系血親。
 

例如:孫子女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例如:兒子的老婆(媳婦)、女兒的先生(女婿)


※但配偶與前妻(夫)的小孩,配偶婚外所生小孩就可以收養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例如:
阿姨是你的(旁系血親3親等)
阿姨跟你輩分不相當
你不可以收養阿姨

你(兄弟姐妹)之子~(旁系血親3親等)
雖為旁系血親6等親以內
跟你輩分不構成不相當~所以就可以收養
 

表妹的配偶~(旁系姻親4親等)
跟你輩分不相當(同輩變晚輩)
不可以收養
 

配偶之兄弟姊妹之子~(旁系姻親3親等)
跟你輩分不構成不相當~所以就可以收養

※輩分相當不相當,你就把它想成輩分適不適合做你小孩,這樣就好理解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10160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