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73-1條的條文意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一、直系血親。
例如:孫子女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例如:兒子的老婆(媳婦)、女兒的先生(女婿)
※但配偶與前妻(夫)的小孩,配偶婚外所生小孩就可以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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