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7: 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罪 :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對象:男對女、男對男、女對女、女對男
妨害性自主罪為公訴罪,性騷擾為告訴乃論
18歲以下,發生兩小無猜者,屬告訴乃論罪
犯罪行為 |
刑度 |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