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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7: 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罪

*強制性交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猥褻者。包括強迫拍攝裸照、錄影帶
*對象:男對女、男對男、女對女、女對男
*妨害性自主罪為公訴罪,性騷擾為告訴乃論
*18歲以下,發生兩小無猜者,屬告訴乃論罪
 

犯罪行為

刑度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