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釋字第 31 號
釋字第 31 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並集會、召集以前,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否繼續行使其職權?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1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31)
解釋日期
民國 43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並集會、召集以前,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否繼續行使其職權?
解釋文
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該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65條、第93 條 ( 3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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