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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 學習手冊Q8: 中央與地方分權 解析

Q8: 中央與地方分權向來是憲政規畫的重要課題,請問:下列哪個國家必方分權的色彩特別顯著?
ANS: 美國
 

地方分權(或稱地方自治)是國家權力依法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別行使的制度,是中央集權的對稱。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範圍一般規定在憲法法律中。除軍事外交等全國性重要事項由中央政府統一掌管外,凡地方可以處理的事項,如農業商業等,均由地方政府負責。有的如交通財政等項,則由中央與地方分管。地方政府除依法行使其職權外,還須執行中央政府交辦的全國性政務。實行聯邦制民主單一制的國家,多採用地方分權。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C%B0%E6%96%B9%E5%88%86%E6%9D%83

(一)中央集權制與地方分權制之意涵:依行政組織之重點是否在中央政府或是在地方政府,而可分為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

1、所謂中央集權制,乃謂一國治權,悉集中於中央政府掌握,地方政府只不過是中央為著便利而分設的派出機構,對於事務的處理必須聽命於中央的一種制度。

2、而所謂地方分權制,乃謂一個國家將其治權的一部分賦予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僅立於監督地位的一種制度。對於中央集權制而言,為一般聯邦國家所採用,如美國、德國、瑞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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