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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美日安保條約

 
美日安保條約
2010/10/27-梁嘉桓  
美日安保條約為美國與日本在華盛頓於1960年1月19日簽訂的條約,在美日安保條約內,2國宣布將共同發展和維持抵抗軍事攻擊的能力,在日本的領土上對任何一方的軍事攻擊,將被視為對另一方的安全的危害,若美國在日本領土外遭到攻擊,日本為了防衛美國將不受日本憲法上任何禁止境外軍事行動的限制,是集體防衛概念的體現。

條約的第6條包含了關於駐日美軍部隊狀態的協議,具體規定供他們使用的設施和地區,以及這些設施所僱用的日本國民,經同意的備忘錄內指明關於在駐日美軍的任何重大改變之前,以及將日本基地用為與防禦日本無關的戰鬥任務之前,必須先和日本政府協商,備忘錄也涵蓋駐日美軍在日犯罪時,兩國的司法管轄權限。

1952年的安保援助協約最初包括軍事援助計畫,為日本的必要國防能力提供資金、原料和維修的取得管道,雖然日本自1960年代起就不再獲得美援,但此協約繼續運作為購買生產許可合約的管道,以確保兩國武器的資訊互通性和提供日本機密資料,包括國際情資報告和機密技術資訊,同時此條約在冷戰時期強化了美日關係,也包括了後來進一步的國際合作與經濟合作的條款。



DIGITIMES中文網 原文網址: 美日安保條約 http://www.digitimes.com.tw/tw/dt/n/shwnws.asp?CnlID=10&cat=40&id=0000205378_Z9O2N5S580VK8T7MZA69A&ct=2#ixzz1ortkF7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