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2: 我國歷次修憲要點
我國歷次修憲要點
修憲次別 |
修憲要旨 |
影響 |
第一次 (1991.4) |
1.決定改選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 (野百合運動-推翻萬年國會) 2.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並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
◎中央民代定期改選落實國民主權 |
第二次 (1992.5) |
1.總統與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改為四年 2.司法院設憲法法庭 3.監察院非民意機關、監察委員非民意代表 4.落實地方自治法制化,省長及北高市長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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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會=>雙國會) |
第三次 (1994.7) |
1.總統由公民直接選舉 2.行政院長副署權範圍縮小 |
◎傾向總統制 |
第四次 (1997.7) |
1.取消立法院閣揆任命同意權 2.行政、立法兩院得以不信任投票與解散權相互對抗 3.台灣省虛級化,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
◎又傾向內閣制 |
第五次 (1999.9) |
1.國大代表依附於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產生,延長第三屆國大代表與第四屆立委任期 2.加強原住民與軍人保障 |
◎釋字499號宣告違憲,本次修憲失效 |
第六次 (2000.4) |
1.國民大會職權縮減,以立法院發動為前提 2.立法院職權擴增,掌握修憲主動權 |
◎國民大會功能減退,單一國會浮現 ◎雙國會=>單一國會 |
第七次 (2005.6) |
1.立法委員人數減半,225人→113人,任期四年,以「單一選區兩票制」產生 2.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由立法院提案,公民複決 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議,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
◎單一國會確定 ◎憲法法庭功能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