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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彈劾、糾舉及糾正比較

 
彈劾、糾舉及糾正案行使比較
 彈劾案 (外部處分)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行使對象: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審查及決定:
 (針對總統 副總統)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移送機關 :   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目的:           懲戒或刑事處分。
刑事部分 :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糾舉案(行政機關內部處分) 
行使原因:    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之必要時。
行使對象 :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的提議及三人以上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    向公務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
目的 :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規定處理,並可先行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刑事部分: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涉及到刑事或軍法者,應同時送司法或軍法機關處理。 
糾正案
行使原因: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目的:             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刑事部分:        無。
出處“被貓撿到的幸福”:http://maybird.pixnet.net 原文地址: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4428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