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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次模擬考Q4 交通違規之救濟 解析

 交通違規罰款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若有不服,本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但立法上為求簡速,另定救濟方式並於民事地方法院設交通法庭辦理(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
 
違規行為人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陳述意見。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受處分人,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