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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糾舉、彈劾 糾正之差別

 
彈劾---

對象---總統、副總統、公務人員

目的---懲戒有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

移送機關---懲戒機關,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有涉及刑事或軍法者,除向懲戒機關提出外,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對象:
1.總統---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贊成,即作成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對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的彈劾,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行使原因---被彈劾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糾舉---

對象---公務人員

目的---處分有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

移送機關---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依照公務員懲戒法規規定處理,並可先行停職或為其他急速處分。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糾正案
行使原因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           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審查及決定        須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的審查及決定。
移送機關           向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提出
目的                  督促行政機關注意改善。
刑事部分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