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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 測驗卷Q12 彈劾 罷免之差別

 
所謂的『彈劾』

即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被彈劾的政府官員由於其具體的犯罪事証,而面臨著立法機構、司法機關或者另一個中立的機關的指控,並由這些機關來決定其是否被定罪。
 

所謂的『罷免』

所指涉的則是一種相對於選舉的概念,政治人物經選民選舉產生,權力也是來自於選民的投票,而罷免則是選民將這個政治人物的權力收回的過程。
 

『罷免與彈劾』兩者差異

1.罷免可以不需要有具體犯罪事証,只要原先賦予這個政治人物權力的選民不滿意即可發動。

 
2.彈劾則需要有具體的事証。
在總統制國家中,行政和立法機關是分別由選舉產生,兩者是相互制衡的角色,彼此都不能迫使對方去職。以總統制代表國家-美國而言,美國只有在州以下的層級有罷免的制度設計,且有三十二州是禁止對政府官員罷免的;在內閣制國家中,則是由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透過不信任投票來使內閣確實負起責任,也因此,在內閣制國家中,沒有罷免的問題。 在政府體制與我國相近的法國,總統是獨立於立法機關的掌控之外,由內閣總理對國會負責,國會可以透過不信任投票使其去職,而在法國,並沒有罷免總統的制度設計。也因此,我們可以看出,在許多先進國家之中,為了制度運作上的安定考量,避免造成過於政治性的操作,以及社會的不安定並不傾向設計罷免總統的制度。 再就法國和我國對照來說,法國和我國一樣同時存在著總統和總理(行政院長),也都規定總理(行政院長)必須對國會負責,總理(行政院長)的任命也都不需國會同意,總統也一樣由全民直選產生。但是在法國的運作情形是,總統會尊重總理的職權以及國會的多數,讓總理真正的對國會負起責任,確實讓擁有權力,成為政府實際上的最高首長。在任命總理時,也會充分尊重國會多數,讓施政運行可以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