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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卷L3: Q22 公法人

下列何者屬於公法人?
1.中華民國
2.台北市長
3.行政院
4.台中縣政府

故答案為(1);因為(2)是機關首長;(3)&(4)均為行政機關。若是「台北市」或「台中縣」就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一)公法人的界定:

.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設立而具有公法上權力能力的行政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己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務者。

(二)事實上,在大法官釋字467號就有提到,目前我國的公法人有三類:

(1)國家;

(2)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
所謂地方自治團體的公法人,係就自治事項有制定規章並執行之權限,且具有自主組織權,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例如:台北市、板橋市;而「台北市政府」、「台北縣議會」則是機關。)

而地方制度法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規定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即本於此意旨;此外,省則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為行政院之派出機關,依命監督縣市自治,以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資格。

(3)其他公法人
其他公法人,係指依法設立之團體,其構成員資格之取得具有強制性,而且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得為權利義務主體者;而目前我國法制上只有「農田水利會」此單位為具有此類公法人之資格,其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而設立。

(4). 各類行政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2609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