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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二試題Q47: 特 別 關 稅 中的 報復關稅

 

特 別 關 稅
關稅之功能除財政功能外,尚具有經濟功能,我國關稅法即列有特別關稅一章。包括:
一、平衡稅。(參考「平衡稅」)
二、反傾銷稅。(參考「反傾銷稅」)

對國外廠商以低於生產成本或其國內售價,而傾銷至本國的產品所課的稅,稱為反傾銷稅;為了對抗出口國政府給予的出口補貼而課徵的稅,就稱為平衡稅。
主要防止國內生產相同產品的廠商受到傾銷波及,而造成國內企業的損失。


三、報復關稅:指輸入國家對我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給予差別待遇,使我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較其他國家在該國市場處於不利情況者,該國輸出之貨物或運輸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運入我國時,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財政部得決定另徵適當之報復關稅。

報復關稅→輸入國政府對我國輸出貨物採行差別待遇,使我國貨物在該國市場相對地較其他國家不利,故當該國之貨物輸出時,另行加徵額外之關稅,謂之報復關稅。如我國把關稅提高,抵制別國商品,但是將有一天,我國的貨物,輸入到他國時,也會另行加徵額外的關稅,來報復,我國對他國的高關稅。


四、特殊情況關稅減免: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得在海關進口稅則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五十以內予以增減;對特定之生產事業,在特定期間因合併而達於規定之規模或標準者,依合併計畫所核准輸入之自用機器設備,得予以停徵關稅。
五、救濟或防衛措施:貨品因輸入增加,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者,得因有關主管機關,該產業或其所屬公會或其相關團體之申請進口救濟,依貿易法或國際協定之規定,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