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祖父條款
祖父條款(英文:Grandfather clause),相對於追溯法令,是代表一種允許在舊有建制下已存的事物不受新通過條例約束的特例。英語中的「祖父」(grandfather)在這場合下會被當作動詞或其他衍生形態使用,例如「grandfathered power plant」可能指一座老發電廠未能符合新污染管制條例,但在不溯及既往原則下獲得豁免而維持原貌繼續運作。
原來的祖父條款在1890年至1910年收錄於美國南部的傑姆·克勞法中,目的是為了在防止黑人、美洲原住民、墨西哥裔美國人及非英國後裔白人擁有投票權的同時,保障大部分白人的投票權。1870年之前訂立的投票權禁製法由於憲法《第十五修正案》的制定而失效[1],作為回應,部分州通過法例以人頭稅及讀寫能力試來評定選民資格,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在南北戰爭前已經擁有選民資格的人及其後代。由於這些受惠於新特例的選民與戰前的一輩相差了大概兩代,「祖父條款」一詞因而產生。後來1915年及1939年美國最高法院先後裁定祖父條款及讀寫能力試是違反憲法而將之廢除,而另一邊的人頭稅選民篩選程序終於1964年通過的《第二十四修正案》被廢止[2],為了確保成效1965年再通過投票權法案[3],聯邦政府這一系列的行動大致上已經保護了受歧視種族的公民權。http://zh.wikipedia.org/zh-tw/%E7%A5%96%E7%88%B6%E6%A2%9D%E6%AC%BE
在美國南北戰爭時期,南方一些州自行採用"祖父條款"來迴避《憲法》要求,直到1915年才被最高法院取締。根據這條規定﹐凡是1866年1月或者之前投過票的人以及他們的直系後代可以不參加「投票資格文化測驗」。這一規定基本上使得每個黑人都必須參加當地舉行的可能根本難以通過的文化測驗。
現在我們常用祖父條款來形容不溯及既往條款,指某一法律時效到期或撤銷後,該法仍適用之前的申請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