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單記制 連記制 限制連記
限制連記投票法:
(1)應選名額在三名以上,每一選舉人按照應選名額連記一部分,不選出足額人數以示限制,其連記額數以【 應選出人數過半 】為原則。例如:應選名額九名,每一選舉人可以圈選五名,不得超過限制之額數。
(2)但《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則規定,以集會方式的選舉,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例如:應選名額九名,每一選舉人可以圈選四名,不得超過限制之額數。
單記制 連記制 限制連記之比較
假設有3人競選 要選出1位會長當選者
假設有30人競選 要選出9位理事當選者
選舉 項目 |
應選 名額 |
選舉 方法 |
最多可 圈選額數 |
有效投票額數 /依據法源 |
|
XX會長 |
1 |
單記 |
1 |
1 會議規範 |
|
XX會董事 |
3 |
連記 |
3 |
3、2、1 會議規範
|
|
XX會理事 |
9 |
限制連記 |
5 |
5、4、3、2、1 會議規範 |
|
XX會理事 |
9 |
限制連記 |
4 |
4、3、2、1 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