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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 單記制 連記制 限制連記

 

限制連記投票法:

(1)應選名額在三名以上,每一選舉人按照應選名額連記一部分,不選出足額人數以示限制,其連記額數以應選出人數過半 為原則。例如:應選名額九名,每一選舉人可以圈選五名,不得超過限制之額數。

 (2)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則規定,以集會方式的選舉,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例如:應選名額九名,每一選舉人可以圈選四名,不得超過限制之額數。

 
單記制 連記制 限制連記之比較
假設有3人競選 要選出1位會長當選者
假設有30人競選 要選出9位理事當選者
 

選舉

項目

應選

名額

選舉

方法

 最多可

圈選額數

有效投票額數 /依據法源

 

XX會長

1

單記

1

1                 會議規範

 

XX會董事

3

連記

3

321       會議規範

 

XX會理事

9

限制連記

5

54321 會議規範

 

XX會理事

9

限制連記

4

4321

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