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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限額

委員會議討論第13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星期二)

     

    【   】中央選舉委員會16日舉行委員會討論通過,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為新臺幣4億2463萬4千元,將於本(100)年9月15日發布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中予以載明。

        中選會表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第2項規定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70,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20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1億元之和。第3項規定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1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1千元計算之。

    第4項規定第2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6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中選會並指出,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經依上開規定及內政部統計之100年7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23,188,078人計算,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訂為新臺幣4億2463萬4千元。其計算如下表: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100年7月)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70%

    乘以基本金額20元

    加1億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單位:元)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未滿1千元之尾數以1千元計算(單位:元)

    23,188,078

    16,231,655

    324,633,100

    100,000,000

    424,633,100

    424,63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