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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8:訴訟、訴願、申訴、請願,復審簡單區分

一、訴訟:
1、民事訴訟,是指國家的司法機關也就是法院,參與當事人間的民事紛爭,利用國家的公權力,適用法律對當事人間的民事爭議予以判斷解決的程序,屬於私法的範圍。
2、刑事訴訟,是以確定國家刑罰權的有無為目的,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程序,屬於公法的範圍。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以後,必須依據相關的程序法來審理這些事件與案件,像民事訴訟要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要依據刑事訴訟法。各種訴訟法對於訴訟程序的進行,都訂有一套嚴格而繁雜的審理程序,用來凸顯所進行的訴訟程序的公開、公平與公正。
3、行政訴訟指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行政權的合法行使。


二、訴願:
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要件),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
提起訴願應自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於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送達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訴願制度的對象為行政機關,為行政權之自省功能,以免訟累。

三、申訴:
向上級機關或有關單位說明情由,以求保障自己權益。
『申訴』是行政法規之用語,係指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行政處分以外之行政行為)認為不當者,所提出之行政救濟途徑,屬行政程序之一種,申訴是由行政機關受理,而非司法機關。


四、請願:
憲法第十六條前段規定:「人民有請願之權。」
  所謂請願權,是指人民對某種事項,可以向國家機關陳述願望的權利。
1.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他權益的維護,可以向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2.人民請願的事項,不可以和憲法的規定相牴觸,也不可以干預審判。

3.人民對於依法應該提起訴訟或訴願的事項不可以提起請願。

4.請願時應具備請願書。

5.受理機關應將請願結果通知請願人。

6.請願人不因行使請願權而受首長歧視,受理請願機關也不可以對請願人實施脅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