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你說的這些東西,統稱「憲法中的救濟權」。依類別可分司法及行政兩個體系。
因此你在記的時候,一定要先分大項,再歸類小項:
行政上的救濟:
訴願:即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一條提起救濟。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亦同。你要明白的是,訴願的主體是「行政處分」,若沒有行政處分,則不得訴願。再者,訴願是對於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故本質上亦為行政裁量權的範圍。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期間是30天。
復審、申訴、再申訴:簡言之,這是「專為」公務員設計的,非公務員是沒有這三個名詞的。若要知道這三者是什麼東東,要參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至76條規定。學者認為復審之性質與訴願相同,因為都是針對違法及不當的行政處分,而大法官釋字243號說:「...........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釋字323又說:「............各機關擬任之公務人員,經人事主管機關任用審查,認為不合格或降低原擬任之官等者,於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如經依法
定程序申請復審,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時,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謀求救濟。..........」,如上述,公務人員若業已提起復審,則可跳過訴願程序,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即行政訴訟(等一下會解說)。
申訴、再申訴:請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以下規定。此規定僅對於「工作所為的管理」之不服提出,屬公務人員部內的程序,再申訴為最後救濟的管道,再來就沒了,千萬別以為可以打行政訴訟,因為這不算訴願程序,即司法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內部管理是無審查權的。
司法上的救濟權:
行政訴訟:簡言之,可分為撤銷、給付及確認(行政訴訟法第4、5、6、7、8條請參照)。但請記住一點,司法機關無法對於不當的行政處分作審查,即「違法」才能進入司法大門。
復查:即特別法中有規定「訴願」前,一定要做的先行程序
例如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意思就是說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不能逕行提起訴願,一定要先跑「復查」這個程序才可以。簡言之,「復查」即訴願的先行程序(怕你聽不懂就先解釋了)。
當然不只稅捐稽徵法,只要法有明文的,都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