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何謂法律?法、律、條例、通則?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所立的「法」是指何物?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見法律可包含法、律、條例、通則四種。關於彼此分類大致標準如下:一、法: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均得定名為法。例如:「土地法」、「專利法」。二、律: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其法律定名為律。例如:「戰時軍律」。三、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例如:「海關緝私條例」。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得定名為通則。例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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