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4: 檢察官是屬於行政院法務部
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因此,檢察機關亦分三級,分別為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院組織法第111條第一款規定,法務部對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有行政監督權,故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在西元1980年代以前,當時「審檢不分隸」故把審跟檢的事項,通通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而於1980年代「審檢分隸」後,「法院組織法」仍未因此而拆成二個法規,故「檢察官」的事項,雖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但不會單純因為這樣,就把「檢察官」認定是隸屬在「司法院」之下。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其「配置」乃屬行政系統之關係,僅為了方便行事,其職權之行使仍屬獨立,不受各級法院及分院之干涉。就行政組織而言,檢察機關是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與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並不相同。
資料來源: http://163.32.108.6/curriculum/social/newspaper.files/k7-9social-11.files/11-q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