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 法規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範之「法規」係指法律及命令,並不包括行政規則。所以只有各機關所發布的命令才需送立法院備查,行政規則不用送立法院備查。備查:不需要告知政府,但是政府隨時會依法查看。
參見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謂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簡單來說,法規命令是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布的命令,所以一般也稱為「授權命令」,所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即是指對機關外部之一般民眾產生約束力,但重點來了!法規命令的效力幾乎等同法律。明明命令的位階比法律低,為何說與法律相等?
這個用實例解釋比較快。《所得稅法》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而《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所得稅法》的授權所制定的法規命令,主要是針對《所得稅法》做更詳細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或罰則,所以通常會說,法規命令是子法,它有一個授權的母法。在此例中,《所得稅法》是母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就是子法,母法與子法是一套的,所以才會說法規命令的效力幾乎等同法律,因為違反了《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可說就等於違反《所得稅法》,必須受到行政罰。因為法規命令擁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地位,雖然是命令位階,但直接關係到廣大民眾的權利義務,幾乎是視為法律,故須立即送立法院備查。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此即法學緒論必背的「規規細辦綱標準」命令七種名稱,而法規命令通常會以規則或細則的名稱出現。)
了解以上的說明之後,就可以解決你的問題,在第二題中,AB皆是法律,D不是法律也不是命令,只有交通安全規則是命令,而它應該有一個母法來授權制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070804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