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4: 有關拘禁.羈押.拘留.拘役的用語
1、 收容: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犯罪或出現犯罪的行為時,少年法庭為審理案件,認為必要收容,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長也不得超過兩個月。
2、 拘提:被告或證人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以拘提到場。
3、 逮捕:指對現行犯、準現行犯等的逮捕。
拘禁:是憲法和憲法上的用詞。憲法第八條規定,沒有法律規定,未經司法程序,不可以隨便拘禁人民。如果隨便剝奪它人自由,予以拘禁,就犯了行法上的妨害自由罪。
拘禁 >> 所稱拘禁包括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
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
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在此
限。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收押。
羈押 >>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者。
** 以上羈押理由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依事
實予以裁定。羈押處所都在看守所。
拘留 >> 犯罪嫌疑人經警方逮捕,在還未移送檢察署前,都留置
在各警察機關之拘留室。
如觸犯 <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可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
下,情節重大者,可拘留五日以下。
拘役 >> 拘役是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易科罰金,拘役處所
在各監獄之分監。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4200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