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
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在此
限。
羈押:在檢察官偵察中,法院審理中的被告,如被認為有逃亡、串供等,檢察官及法院可收押。
羈押 >> 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者。
三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者。
** 以上羈押理由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依事
實予以裁定。羈押處所都在看守所。
拘留 >> 犯罪嫌疑人經警方逮捕,在還未移送檢察署前,都留置
在各警察機關之拘留室。
如觸犯 < 社會秩序維護法 >,可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
下,情節重大者,可拘留五日以下。
拘役 >> 拘役是法官的刑法判決,通常是可易科罰金,拘役處所
在各監獄之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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