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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4: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跟維護社會秩序和避免緊急危難有何不同?

為何晚上喧嘩吵到他人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為何酒駕臨檢是維護社會秩序,酒駕不是怕出車禍,不是避免緊急危難嗎?
為何遊行無申請被驅離是維護社會秩序,不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憲法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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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
【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
【維護社會秩序】
【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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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妨害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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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防止】個人的自由,侵害他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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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晚上喧嘩吵鬧,是那些【醉酒人士】的自由,
但是這些【醉酒人士】行使他的自由,
卻影響到他人想要安靜睡覺的自由,
因此必須要被限制。
所以說,自由,絕對不是無限制的。
沒有限制的自由,反而是不自由的!
【假設】
殺人、強姦、搶劫都屬於合法的個人自由,
這麼自由的地方,聽來真是自由的天堂,
但是實際情況是:
一出門就可能被搶、被殺、被強暴!
大家關在自己家中,就是最安全的,
沒有攜帶武器並且呼朋引伴,根本無法上街。
要出個門,需要大家約定時間,準備好武器,才敢上街。
這樣一來是不是反而失去了自由?
所以,真正的自由,是需要限制(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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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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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當自己或他人,生命、自由、財產、身體,
遭逢到災害時候,可順利脫逃或避免災害擴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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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危難,在法律上的定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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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經有災害、危難產生。
二、危難【須緊急】,不以不能抗拒為必要。
三、危難必須關於【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法益。
(如果是有人散發傳單詆毀你的名譽,就不算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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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見的狀況:
有人把車停在消防栓前面,
剛好附近發生火災,消防隊員,為了救火,打破此車的車窗,
好讓【消防水管】能穿過車窗,並讓水管盡量沒有【曲折】
免得水壓不足。
這就是典型的【避免他人的緊急危難】
此種情況,阻卻違法,車窗被打破,車主沒得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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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行為,警察主要是依照刑法185-3條,
【公共危險】中的【重大違背安全駕駛罪】來處罰。
他是屬於避免【公共危險】的發生。
因為喝酒開車的行為,本身就有危險性,
之所以不是避免緊急危難,是因為危難並不一定發生。
例如:
【公寓大廈】常常有人把家具堆放在樓梯口。
【消防栓】常常有人把車停在前面擋住。
這些人的行為,對於緊急危難發生時,會造成【妨害】
所以可以用法律限制他們。
一旦有此種行為,雖然尚未發生緊急危難 (如:火災)
但是對公共利益,會造成不確定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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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
【酒後駕駛】,是【抽象】的危險,不一定會發生危難。
【緊急危難】,是【具體】的危險已經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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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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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是憲法14條所明文保障的人民權利。
但是憲法 23 條也有規定,如果行使某一部份人的權利,
卻影響到另外大部分人的權利,就可以用法律限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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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法的集會遊行,是一大堆人在街上【大呼小叫】【到處流竄】
嚴重的影響【社會秩序】這是公眾的法益,而不只是個人自由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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