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測驗卷Q6 要約的引誘
民法第154條第2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
不視為要約。」民法上特別指出,一般價目表的寄送行為,並非是要約而是要約的引誘。
參、要約之引誘
要約之引誘,在法律上是一種類似契約要約的表示,但實際上並非要約。所謂「要
約之引誘」,顧名思義是一種誘使他人向自己為要約的表示。是契約的準備行為,
並不立即發生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沒有締約的意思,屬於一種意思的傳達或通
知。民法上特別指出,一般價目表的寄送行為,並非是要約而是要約的引誘,和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情形不同6。
通常在區別意思傳達的內容究竟是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有幾項判斷標準:
(一) 依表示行為的內容來區別
如果意思表示的內容已經具體表示契約的交易內容,使相對人可明白的據以為承
諾時,其性質屬於要約。反之,如果意思表示並不具體表示要約的內容,則視為
要約之引誘。例如路邊的小販叫賣的行為,即屬要約之引誘。
(二) 依意思表示是否注重相對人的特性來區別
意思表示之內容,如果不注重相對人之特性者,例如:相對人的經濟能力、背景、
學歷等…其性質通常屬於要約,只要相對人一為承諾之表示,契約立即成立,例
如:自動販賣機的設置就是一種情況。反之,意思表示之內容若重視相對人的信
用或資力等特性以評估是否締結契約者,其性質通常為要約之引誘,例如:徵才
廣告的張貼。
(三) 依行為地的習慣或當事人間歷來的交易關係來區別
一般情形,要約或要約之引誘,也會依當地交易習慣和當事人間的歷來交易情形
有所區別。例如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應買人所做的投標意思表示即視為要約,而
拍賣公告則為是要約之引誘,兩則情形略有不同,概念上應作區分。
資料來源: 國巨律師事務所 施中川律師1 陳凱娟律師2
要約引誘之意義係在防止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的情況發生或適用於注重相對人關係之契約,使引誘人能選擇是否與相對人成立契約,例如某商家僅有100部電暖爐,而其印製了1000分廣告單發送,然由於天氣突然變冷,需求量大增,而有200為客戶有此需求,如買不到電暖器的100為顧客對於商家請求給付不能賠償,顯失衡平,故此時相對人為要約,待發出人(發出廣告單,即引誘之人)承諾後,契約才告成立。
舉例:
如發送宣傳單、價目表、對不特定人叫賣、發布徵才廣告、徵家教等。
http://b2322858.blogspot.tw/2011/02/invitation-to-make-offe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