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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 測驗卷Q14 禮券規範知多少—3要8不應記牢

禮券規範知多少—38不應記牢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禮券業務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已陸續公告所屬行業別之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今緩衝期將屆至,自9641日起全面施行,主管機關並將落實監督及查核工作,確實保障消費者權益。

本案所稱「商品(服務)禮券」,係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商品(服務)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相同性質之晶片卡。而且無償取得之抵用券、折扣(價)券,不適用本規定。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三點應記載事項,如:1、發行人名稱、面額、使用方式。2、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方式。3、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而不得記載事項則有八點,如: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7、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8、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依據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禮券不可訂使用期限,故當所持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並不影響消費者使用之權益,該使用期限的記載,因違反禮券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消費者仍可持該禮券消費,不受禮券上期限之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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