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測驗卷Q32 互惠原則
外國人在完成著作之後,如果直接把他的著作拿到我國管轄區內作首次發行,就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又外國人的著作,雖然是在別的國家或別的地區首次發行,但是在發行之後三十天內,拿到我國來發行,也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享有著作權。
上面說到的這兩種情形,是因為發行的原因,而取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的,稱作「首次發行原則」。另外,外國人的著作還可以依國家與國家之間的「互惠關係」,取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享有著作權,這叫做「互惠原則」。
接下來,就為大家來說明有關「互惠原則」的情形。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只要是外國人所屬的國家,與我國訂有著作權互惠條約或協定,該外國人的著作,即可依據條約或協定,在我國取得著作權。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雖然沒有簽訂任何著作權條約或協定,可是依照外國人所屬國家的法律或慣例,我國國民的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則該外國人的著作,相對的在我國也可以取得著作權。
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國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至於在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已利用原不受保護之外國人著作者,於加入後則於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訂有過渡條款之規定。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32504925
,「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即世界貿易組織WTO之身)1993年12月15日達成最終協議,1994年4月於摩洛哥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協定,其中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 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簡稱TRIPS)將「智慧財產權」包括以下之範圍:
-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即保護表演人之權利、錄音物製作人之權利及廣播機構之權利等之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s)。
- 商標。
- 產地標示。
- 工業設計。
- 專利。
- 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營業秘密)。
- 授權契約中違反競爭行為之管理(公平交易)。
對於「工業設計」之保護,我國並未單獨立法,而係分別在「專利法」、「著作權法」中給予不同程度之保護。在「工業設計」之專利權保護方面,如符合「專利法」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要件,而非屬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者,得以「新式樣專利」申請專利權而受保護;在「工業設計」之著作權保護方面,不管是否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均得依「著作權法」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分別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