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7: 觀護人是少年調查官?還是少年保護官?
觀護人是少年調查官?還是少年保護官?
依據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新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人已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也就是說八十六年以前,從事少年觀護工作的叫做觀護人,而他的工作是:
(1)調查蒐集少年管訓事件之有關資料,並製作個案報告,提供少年處遇之建議;
(2)對於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觀護事項;
(3)掌理保護管束事件之執行;
(4)其他法令規定之事務。
但從八十六年修法之後,觀護人就被分為少年調查官和少年保護官了:
少年調查官的工作:
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
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
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
少年保護官的工作:
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
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如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依法規定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而受保護管束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當然觀護人和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工作大同小異,只是為了職務不同,冠上了不同的稱呼,但現在我們還是觀護人長,觀護人短的,因為聽起來比較親切嘛!
參考資料 http://hld.judicial.gov.tw/chuying/probatio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