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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上段一 Q24 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或 due process of law)為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其主要源自於英美法系的國家,其內容為,政府必須要尊重任何依據國內法賦予給人民的法律上之權利,而非僅尊重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的權利。在美國,隨著案例法的逐漸發展,本原則給予了個人相當大的能力在對抗政府或機關暴力以實現個人權利,而此原則通常不會被拿來對抗其他個人。

正當法律程序也常被用來解釋為實體法或程序法上的限制,用以規律法官「司法權」(而非國會「立法權」)界定和保障平等權自由權這些人民的基本權利。不過此種解釋具有一定的爭議性,且其與自然正義法則以及程序正義這兩個被用於其他法域的概念相類似。

 中華民國憲法

在台灣,學者湯德宗認為[1]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便是關於正當法律程序所做出的規定,不過就此仍存在有一定的爭議,其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美國

在美國法律體系中,正當程序有著重要的位置。它規定以下兩條:

  1. 在公民被控告和索賠之前,必須給予公民通知。
  2. 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和所有財產之前,必須給予公民機會反駁控告和索賠。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AD%A3%E7%95%B6%E6%B3%95%E5%BE%8B%E7%A8%8B%E5%BA%8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