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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6: 監護宣告和禁治產宣告有不同

現行法禁治產宣告是無行為能力人,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宣告之,新法將禁治產宣告改為監護宣告,但增加輔助宣告,除了完全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為監護宣告外,若行為能力減弱而未達完全不能自己處理者,給予輔助宣告,於特定行為需經輔助人之同意,類似限制行為能力,以因應社會上各種狀態之處理,較為週延。


監護宣告與禁治產宣告之實質意義應無差別,不過法律上用語仍有不同:


禁治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聲請權: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聲請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輔助宣告: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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