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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習卷第9回Q24 非訟事件 公司重整

 
非訟事件,乃由國家機關對於未生爭執之私權關係,依聲請或職權加以干預以保私權之程序,其與民事訴訟在對於已生爭執之私權關係予以實體上之確定者不同。非訟事件,非必有相對人,但仍多因當事人之聲請而發動,其由國家機關主動者,間或有之,如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宣告,即由法院於判決確定時送達登記處登記之。因此,非訟事件之性質,採干涉說者,固不符實際,採保護說者,亦有所偏,應以折衷說為當。關於非訟事件之範圍,有廣狹二義。廣義非訟事件,不以法院管轄者為限,舉凡縣市政府之商業登記、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等均屬之。狹義非訟事件,指法院管轄者,惟不以非訟事件法所列舉者為限,他如假扣押之裁定,拍賣質物之裁定,我國大法官會議第五十八號解釋所指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等,亦由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所規定之非訟事件,計分兩大類,一為民事非訟事件,一為商事非訟事件。前者如法人之設立及解散登記,夫妻財產制登記,抵押權拍賣之裁定,監護人與遺產管理人之指定等;後者如公司重整裁定,選任公司清算人以及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等,不勝枚舉。非訟事件,法院為兼顧公益,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但亦非無例外,如拍賣抵押物、質物,及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等,均僅為形式之審查,即為已足,毋庸為實體上之調查也。(王玉成)
 
 公司重整係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已瀕臨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之窘境,而預料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由債權人、股東或公司聲請在法院監督之下,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害,而圖該公司企業之維持與更生為目的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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