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6: 債權
債權是歐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的性質
- 債權和物權一樣同屬「財產權」之一種。
-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僅能於特定人間發生效力,故又稱為「對人權」。相對於此的是物權,物權得對不特定任何人主張,故又稱為「絕對權」、「對世權」。
- 債權平等原則:對於同一人的多數債權,不論其發生先後,彼此間的地位均先等,無先後順序。
債之發生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4]
債之標的
債權的標的即為債權之客體,也就是債務人所應為之給付。而債權之標的於民法中主要有下列幾種:
債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