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us (06)505-2916 . FAX(06)-5052917

L6: 債權

 

債權歐陸法系法律體系中,一方當事人得請求他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上權利,規範此類權利發生、進行及消滅之法律即為債法。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私法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私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權的性質

  • 債權和物權一樣同屬「財產權」之一種。
  • 債權為一種「相對權」,僅能於特定人間發生效力,故又稱為「對人權」。相對於此的是物權,物權得對不特定任何人主張,故又稱為「絕對權」、「對世權」。
  • 債權平等原則:對於同一人的多數債權,不論其發生先後,彼此間的地位均先等,無先後順序。

債之發生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4]

債之標的

債權的標的即為債權之客體,也就是債務人所應為之給付。而債權之標的於民法中主要有下列幾種:

  1. 種類之債
  2. 特定物之債
  3. 貨幣之債
  4. 利息之債
  5. 選擇之債
  6. 損害賠償之債

債之消滅

債的消滅原因民法債編中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2%B5%E6%AC%8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