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3: 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行政院93.2.13院臺內字第0930081882號函修正核定
前言 社會福利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早在民國五十四年政府即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作為我國因應工業化起步下的經濟與社會均衡發展的指針。此後,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的變遷,迭有修正,如五十八年的「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六十八年的「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案」、七十年的「貫徹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社會經濟建設方案」。而最近一次的通盤檢討則屬八十三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事隔已近十載。 民國八十年代,我國的社會福利發展在政治民主化、民間社會的倡導、新知識的引進,以及國民社會權利意識覺醒等因素的影響下,迎頭趕上,包括新的社會立法的修正與通過,社會福利預算的成長,以及社會福利方案的推陳出新,而有社會福利「黃金十年」之稱。然而當代社會、政治、經濟變化迅速,各工業先進國家均面對二十一世紀新的挑戰,我國亦不例外。面對來自人口老化、家庭功能萎縮、政府財政困難,以及社會價值變遷的挑戰;復加上全球化、後工業化帶來之生產結構丕變、勞動彈性化、經濟低度成長、貧富差距擴大、跨國人口流動,以及失業率攀高等全球風險曝露的升高,調整國家社會政策圖求因應,實已不得不然。但是,因應之道,絕非唯有緊縮社會福利一途,整合資源、調節供需、提升效率、積極回應等都是良方。 國家興辦社會福利之目的,在於保障國民之基本生存、家庭之和諧穩定、社會之互助團結、人力品質之提升、經濟資本之累積,以及民主政治之穩定,期使國民生活安定、健康、尊嚴。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之精神,因應政治經濟社會變遷的挑戰,吸納工業先進國家的經驗,回應民間社會完善我國社會福利體系的呼聲,遂依以下原則訂定本綱領: 一、人民福祉優先:以人民的需求為導向,針對政治、經濟、社會快速變遷下的人民需求,主動提出因 二、包容弱勢國民:國家應積極介入預防與消除國民因年齡、性別、種族、宗教、性傾向、身心狀況、婚姻有無、社經地位、地理環境等差異而可能遭遇的歧視、剝削、遺棄、虐待、傷害,以及不正義,以避免社會排除;並尊重多元文化差異,營造友善包容的社會環境。 三、支持多元家庭:各項公共政策之推動,應尊重因不同性傾向、種族、婚姻關係、家庭規模、家庭 四、建構健全制度:以社會保險維持人民基本經濟安全,以社會救助維護國民生活尊嚴,以福利服務 五、投資積極福利:以積極的福利替代消極的救濟,以社會投資累積人力資本,以社會公平與團結促 六、中央地方分工:中央與地方應本於夥伴關係推動社會福利,全國一致的方案由中央規劃推動;因 七、公私夥伴關係:公部門應保障人民基本生存、健康、尊嚴之各項福利;民間能夠提供之服務,政 八、落實在地服務: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均以在家庭中受到照顧與保護為優先原則,機構 九、整合服務資源:提升社會福利行政組織位階,合併衛生與社會福利主管部門,並結合勞動、教育、 參酌國際慣例大抵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服務、醫療保健、就業服務、社會住宅,以及教育為社會政策之主要內容;復考量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歷史傳承與實施現況,爰以社會保險與津貼、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健康與醫療照護等六大項目為本綱領之內涵,依序臚列如次: 一、社會保險與津貼 (一) 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 (二) 社會保險之目的,在於保障全體國民免於因年老、疾病、死亡、身心障礙、生育,以及保障受僱著免於因職業災害、失業、退休,而陷入個人及家庭的經濟危機,據此,其體系應涵蓋職業災害保險、健康保險、年金保險、就業保險等。 (三) 社會保險應兼顧個人與家庭的所得安全,以及社會中各人口群、職業別,及家戶所得組間的所得重分配效果,以減緩所得分配不均的現象。 (四) 社會保險之保險費除職業災害保險應由雇主全額負擔外,其餘各種保險之保險費應由被保險人與其雇主依比例分攤,其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分攤比例不得高於雇主之分攤比例;若無雇主者,其保費應由本人自行負擔;政府再依公平正義原則對無所得者與低所得者提供保險費之補助。 (五) 社會保險的給付應考量適足性,不宜偏低,以免無法維持被保險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安全;給付亦不宜過高,以免保險費負擔過重。 (六) 全民普及之社會保險給付水準,不宜因職業、性別、所得因素而有所差異;與所得相關之保險給付,倘若因不同職業別、所得等級間所造成的給付水準、所得替代率、給付條件之差距,政府應積極介入使其差距盡可能縮小。 (七) 參與勞動市場就業之國民的退休給付,應以年金化、年資可隨當事人移轉的社會保險原則為優先來設計。 (八) 為健全社會保險體系之財務,保險費率、給付水準、支付制度、行政費用等均應翔實評估,並避免浪費。 (九) 國民年金制度之設計應足以保障國民因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發生後之基本經濟安全,以及達到國民互助、社會連帶、世代間公平合理的所得重分配為原則。 (十) 社會津貼應針對社會保險未涵蓋之給付項目,因國民特殊的需求而設計,非以所得高低作為發放與否的根據。 (十一) 政府應明定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三者之功能區分,避免發生保障重複、過當、片斷、不公等情事。 二、社會救助 (一) 社會救助之設計應以能維持人民在居住所在地區可接受的生計水準為目的。 (二) 政府應定期檢討社會救助的請領資格、給付水準,及行政程序,以確保有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的救助。 (三) 國家應積極協助低收入家庭累積人力資本與資產形成,以利其家庭及早脫貧。 (四) 國家應提供低所得家庭多元社會參與管道,豐富其社會資源。 (五) 政府應建立失業給付與社會救助體系間的銜接,以紓緩失業者及其家庭之經濟困境。 (六) 社會福利提供者應結合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體系,以滿足低所得家庭的多元需求。 (七) 政府對於人民因重大災難所造成的損害,應施予災害救助,以利人民儘速生活重建。 三、福利服務 (一) 國民因年齡、性別、身心狀況、種族、宗教、婚姻、性傾向等社會人口特質而有之健康、照顧、保護、教育、就業、社會參與、發展等需求,政府應結合家庭與民間力量,提供適當的服務,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二) 國家應與他國建立互惠協議,以保障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而居住在他國的本國國民之人權。 (三) 國家對於因婚姻、工作、學習、旅遊等因素居住於本國之外國人,應提供適當的對待與協助。 (四) 國家針對經濟弱勢之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女、原住民、外籍或大陸配偶等民眾的社會服務應有專案協助,以提升生活品質。 (五) 各項健康與福利服務之提供應以容易接近、連續性、權責分明、費用負擔得起,以及滿足全人需求為原則規劃之。 (六) 政府與社會應協力營造有利於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家庭、學校、社區、及社會環境。當原生家庭不利於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時,政府應保護之,並協助其安置於其他適當之住所,以利其健康成長;不論兒童及少年在自家或家外被養育,其照顧者若有經濟、社會與心理支持之需求時,政府應給予協助。 (七) 政府應整合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部門,提供兒童早期療育服務。 (八) 政府應保障兒童及少年獲得整合之教育與照顧機會,並對處於經濟、文化、區域、族群發展等不利條件下的兒童及少年提供額外之協助。 (九) 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協助少年擁有建立自尊、培養社區歸屬感、熱愛生命、因應生活壓力、學習獨立自主,及發展潛能等之機會與環境。 (十) 政府應積極推動無障礙之社區居住及生活環境。 (十一) 國家應協助身心障礙者公平接近教育、就業、醫療與福利等服務機會,並使其轉銜無礙。 (十二) 政府與民間應積極維護老人尊嚴與自主,形塑友善老人的生活環境。 (十三) 以居家式服務和社區式服務作為照顧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主要方式,再輔以機構式服務;當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居住於家內時,政府應結合民間部門支持其家庭照顧者,以維護其生活品質。 (十四) ?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國家應積極推動防止性別歧視、性騷擾,以及促進工作平等之措施。 (十五) 政府應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以提升婦女社會、經濟、政治地位。 (十六) 政府應完備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法令,且建構反性別暴力之安全網,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尊嚴與權益。 (十七) 政府應配合社會變遷與政府改造,檢討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合理調整中央與地方社會福利行政之分工,以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力之配置。 四、就業安全 (一) 政府應加強社政、勞政、教育、原住民行政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建立在地化的就業服務體系,強化教育與職業訓練的連結,提升人力資本投資的效益。 (二) 政府應整合失業給付、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與轉業輔導,流通就業資訊管道,促進就業媒合,以利人民參與勞動市場。 (三) 因應勞動市場彈性化的趨勢,政府應保障各類勞工之勞動基準。 (四) 政府應保障勞工不因種族、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婚姻、容貌、性傾向、身心狀況、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就業歧視。 (五) 政府應結合雇主與勞工積極投入職業災害之預防,並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復健與職業重建的協助。 (六) 政府應保障就業弱勢者如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低收入者、負擔家計婦女及更生保護人等之就業機會與工作穩定。 (七) 針對原住民族各族群之文化特色,政府應推動符合族群特性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就業與創業機會的開發。 (八) 為促進國民就業,政府積極鼓勵雇主僱用本國勞工,除非為補充本國勞動力之不足,不得引進外籍勞工。 五、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 (一) 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予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二) 政府應結合民間力量,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各類型之社會住宅,作為非營利用途。 (三) 政府應於都市計劃中配合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坪數作為社會福利或社區活動之用。 (四) 政府應補助低所得家庭維修住宅,以維持其所居住社區可接受之居住品質。 (五) 政府應保證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六) 政府對於因重大災難造成之房屋損害,應有妥善之社區與住宅重建計畫。 (七) 各級政府應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發展,活化社區組織,利用在地資源,營造活力自主的公民社會。 (八) 政府應整合觀光旅遊、工商業、農漁業、文化產業、環境保護、城鄉發展、古蹟維護、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資源推動社區家園永續發展。 (九) 政府應結合原住民部落文化與生態特色,推動新部落總體營造工程。 六、健康與醫療照護 (一) 政府應以建設健康城鄉為己任,營造有利國民身心健康之生活環境。 (二) 政府應積極推動國民保健工作,落實民眾健康行為與健康生活型態管理,預防疾病,促進國民健康。 (三) 政府應依據社區之醫療保健需求,整合社區醫療保健資源,全面提升醫療品質,發展優質、安全、可近性之全人的醫療照護體系。 (四) 政府應建置以社區防疫為基礎之傳染病防治體系,強化疫病通報與防治工作,並嚴密篩選疫病境外之傳入,以防範傳染疾病之擴散。 (五) 政府應建構以社區為基礎的心理衛生服務系統,推動分級預防工作。 (六) 政府應增進藥事服務資源的利用,建構一元化之藥物食品管理體系,保障民眾飲食衛生與用藥安全。 (七) 政府應建置完善之管制藥品管理,並防治物質濫用,以維護國民健康。 (八) 政府應鼓勵醫療產業參與生物科技產業之研發,建立生物醫療科技品質標準,並改善臨床試驗環境,以提升國民健康水準。 (九) 政府應結合民間共同促進國際醫療科技交流與合作,以提升本國醫療保健之水準。 |